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民政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4 生效日期: 2001-04-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1]180号

重庆市民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我市各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重新进行了清理。根据市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的决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再公布一批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决定》(渝府发[2000]100号),现就重庆市民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团登记费
  民政部门在办理社会团体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登记费的标准为:
  (一)申请费每件10元;
  (二)登记费每件90元(含证书费);
  (三)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
  民政部门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过程中,向申请单位收取的登记费标准为:
  (一)登记费每件100元(含证书费);
  (二)变更登记费每件40元。

  三、婚姻证书收费
  民政部门办理国内婚姻登记,收取婚姻证书费。证书由民政部监制,重庆市民政局统一印制。结婚、夫妻关系证明书收费标准每对9元;离婚、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收费标准每对9元。简装结婚证书每对2元。

  四、涉外结、复、离婚登记手续费
  民政部门办理涉外(指中国公民与外国人或外籍华人,来华外国人之间)结婚或复婚登记,收取手续费每人40元(包括证书费,下同);办理内地公民同港、澳、台华侨结婚或复婚登记,收取手续费每人30元,离婚登记收取手续费每人40元。

  五、收养登记费
  中国公民和外国人收养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确立收养关系和解除收养关系,均需向民政部门登记,并缴纳登记费。
  (一)收养申请手续费
  1. 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居民、华侨、下同),每件20元(人民币,下同);
  2. 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下同),每件50元。
  (二)收养证工本费
  1. 中国公民,每件10元;
  2. 外国人,每件20元。
  (三)收养登记调查费
  1. 中国公民,每件220元;
  2. 外国人,每件750元。
  (四)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每件100元。
  (五)公告费
  收养公告费,由收养人按实缴纳。

  六、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
  社会福利生产管理费以社会福利企业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为计征依据。收费标准为销售收入额(或营业收入额)的0.5%。具体标准如下:
  年销售(营业)额20万元(含)以下的,每年1000元,2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以1000元为基数,按20万元划分档次,每增加20万元每年加收1000元(不足20万元的不加收);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以每年5000元为基数,按50万元划分档次,每增加50万元每年加收2500元(不足50万元的不加收);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以每年25000元为基数,按100万元划分档次,每增加100万元每年加收5000元(不足100万元的不加收);1000万元以上的,以每年50000元为基数,按200万元划分档次,每增加200万元每年加收10000元(不足200万元的不加收)。

  七、民政福利事业单位收费
  民政部门的各种优抚、福利事业单位,在确保优抚、救济对象收治收养的前提下,为满足社会需要,对收治收养社会人员实行有偿服务。
  (一)优抚医院(休养、疗养院)、精神病院,其门诊和收治社会病员以及各种检查、医疗康复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医疗收费标准的同类医院标准执行。国家(集体)开办的光荣院等收养的社会自费人员,其床位费、治疗费、护理费等,市属单位由重庆市民政局制定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其他由当地民政部门参照同类型疗养院收费标准提出方案,报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
  (二)国家开办的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和城乡(镇)敬老院,收养社会自费人员的床位费、护理费、公杂费等,市属单位由重庆市民政局制定收费标准,报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备案;其他由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

  八、收容外流人员收费
  被收容的外流人员中的非救济对象,凡有经济负担能力的,可以收取以下费用:
  (一)管理费(包括在收容期间的食宿、卫生消毒、水、电、气、报刊杂志、护理、租看教育片等),每人每天收费20元。
  (二)车船费,按普通车船票价计收。
  (三)住院费、治疗费,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收取。

  九、殡葬事业发展费
  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殡葬管理所(民政局)按殡仪馆、公墓当年业务收入的2%收取。其中50%留区、县(自治县、市),50%上缴市殡葬服务中心。

  十、殡葬服务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1. 经营许可证(由市殡葬服务中心核发),每证收费10元。
  2. 火化、骨灰安置证(包括安葬、安放),每证收费7元。

  十一、殡葬收费标准按重价(1997)198号文规定执行,以后有调整和规定另文下达。

  十二、我市各级民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三、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我市过去有关民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00一年三月十四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