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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保险行业协会公约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12 生效日期: 2001-03-12
发布部门: 重庆保险行业协会
发布文号:

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是重庆市商业保险公司间的行业性自律组织。目前会员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重庆公司(产险)、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重庆公司(寿险)、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公司(产险)、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公司(寿险)。
  为更好地遵守和执行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行业行为,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经重庆保险行业协会会员共同协商,制定本行业公约。

    第一条  各会员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依法合规经营,自觉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保监会重庆办事处(以下简称“重庆保监办”)的监督管理。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各会员公司应严格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和核准的条款和费率经营保险业务,并遵循会员公司间共同达成的业务协议、约定。


    第三条    各会员公司应重合同、守信用,共同维护重庆保险业的社会信誉。


    第四条    各会员公司应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认真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共同维护重庆保险市场秩序。应在业务经营中加强联系、相互支持、友好协商、团结合作,保证各公司业务的健康发展。不得以不正当手段开展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贬低、诋毁其他公司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各会员公司只能按照有关规定与获得保险监管部门颁发的《保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代理人员签定保险代理合同,建立兼业代理关系,并严格执行有关手续费和佣金支付标准的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手续费和佣金支付标准。


    第六条    各会员公司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及《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加强对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知识培训,不得录用尚未与其他公司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代理合同关系的人员。

    关联法规    

    第七条    各会员单位应认真遵守中国保监会和重庆保监办的各项规定,严禁违规采取降低费率,扩大保险责任,擅自提高手续费、承诺赢利分成等手段开展保险业务及参与保险竞标。


    第八条    各会员公司应认真遵守本公约各项约定,凡发现有违背本公约的,无论违反者是否为会员,各会员公司均有权向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反映:若违反者为会员,由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查实后提出处理建议报重庆保监办批准后执行;若违反者为非会员,则由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直接报重庆保监办处理。


    第九条    为确保本公约顺利实施,热忱欢迎社会各界监督执行。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地址: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四贤巷3号12楼,邮政编码:400010,监督电话:63716092。


    第十条    本公约如有与中国保监会和重庆保监办有关规定相悖之处,一律按照中国保监会和重庆保监办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公约解释权归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
  本公约自2001年3月12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重庆公司(产险)
  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重庆公司(寿险)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公司(产险)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公司(寿险)
  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
2001年3月12日

相关法规: 保险 公约 行业协会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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