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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文件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3-18 生效日期: 1998-03-18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8]10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按照全国统一部署,为做好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现将《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8]3号)及《关于印发<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财清办[1998]5号)转发给你们。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对这项工作应予高度重视,配合有关部门,按有关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工作:
  一、人民银行分(支)行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范围为“挂靠”在人民银行的金店、典当行及人民银行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开办的招待所、劳动服务公司等注册登记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

  二、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应督促上述单位主动与当地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联系,协商有关组织工作事宜,并根据地方政府清产核资机构统一安排,配合做好有关单位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三、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将纳入清产核资范围的企业户数名单汇总后,于1998年4月30日前上报总行;清产核资数据报表汇总后,于1998年9月底以前报送总行。

附件:1.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2.关于印发《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附件1:关于1998年在全国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
财清字[19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总体部署,1996年和1997年在全国分别进行了小范围试点和扩大试点,对摸清集体企业“家底”,反映问题暴露矛盾,加强基础管理,以及促进集体企业走出困境,为进一步推进集体企业改革和发展创造了条件,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适应新形势下集体企业改革的进程,经“全国联席会议”同意,1998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重大事项由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联席会议议定,日常工作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各地区在本级人民政府或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本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都应由财政(国资)、经贸、税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并根据本地区全面铺开工作任务的要求,完善组织体系,加强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业务经费,保证全面铺开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工作范围包括所有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而在1996年和1997年未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一是由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注册为集体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二是各类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包括由城镇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三是各类“挂靠”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管理而注册为集体性质的企业(有关清理规定另行下发);四是以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五是集体性质的联合经济组织。
三、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进一步核查集体企业户数,保证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和不重不漏;二是全面完成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估、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报表汇总等各项基础工作;三是认真组织做好“挂靠”企业的清理和甄别工作;四是已组织完成清产核资,但其工作内容与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不一致的有关补课工作;五是按照统一制定的数据衔接调整方法,完成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汇总数据的衔接。
四、1998年全国中央企业(单位)举办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按属地组织进行的前提下,由中央主管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清产核资机构互相协作共同配合实施。各中央主管部门(单位)要做好本系统举办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组织动员工作,督促其主动与当地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联系,按照统一安排开展清产核资,要及时转发国家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文件,并对本系统举办集体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报表数据进行单独汇总上报;各地方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要将本地区中央部门(单位)举办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纳入本地区工作范围,并负责做好有关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等工作结果的审批和办理产权登记等组织工作;经批准集中组织所属企业(单位)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中央有关部门,可继续按系统组织实施。
五、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安排,清查资产的时间点统一为1998年3月31日24时。具体分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和总结检查三个工作阶段,在前期准备阶段中要重点抓好工作组织和机构建设,户数清理与核实,落实清产核资企业范围,制订工作实施方案,以及工作动员和培训,该阶段工作要于3月底前完成;组织实施阶段要全面完成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和资金核实等各项工作结果的申报、审批和办理产权登记工作,并按要求组织有关报表数据的会审和上报,该阶段工作要于11月底前完成;总结验收阶段要对有关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验收,对各项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加工,建立本地区、本部门集体经济数据资料库,要认真做好建章建制,完善基础管理等工作,并深入研究集体企业改革和清产核资后续管理措施。全部工作要于12月底前完成。
六、在1998年全国清产核资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多种形式集体经济的发展”精神,加大清产核资政策的落实力度,在认真摸清“家底”,理顺产权关系的基础上,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通过全面铺开清产核资工作,如实暴露企业经营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针对管理薄弱环节,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各项基础管理建设工作,并与集体企业改造、改组、改制等各项改革措施密切结合,立足于企业制度创新,为促进集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转换经营机制奠定基础。
七、各级财政(国资)、经贸、税务部门都要从推进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按照清产核资各项基础工作原定分工,做好各自系统承担工作任务,加强配合,互相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本地区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实施。在工作中要认真抓好重点和难点,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工作督查指导,及时反映工作情况和问题,做好阶段工作小结。在各项基础工作结果的认定和审批过程中,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及经贸、税务等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服务,方便基层,采取集中会审、联合办公等多种灵活有效的方式。
八、在全面铺开工作中,要进一步严格工作纪律,加强对各项工作的检查督促,研究制定有关具体措施和办法。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走过场的,不但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还要责令其推倒重来;对未按规定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的企业,各级工商、税务、劳动、民政等部门要对其清产核资工作完成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把关,并在工商注册年检中从严办理,在税务登记及劳服企业登记和福利企业登记等年检中暂缓办理;对没有开展清产核资的,暂不列入企业改制的范围;对未将潜亏、暗亏等问题如实暴露摆在明处的,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九、1998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广、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按照全国总体工作要求,精心组织,认真负责,狠抓落实。在清产核资工作组织落实中,要及早向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汇报工作,取得工作支持,使清产核资工作摆上政府或部门工作议事日程,并为本地区和本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创造必要工作条件,及时帮助解决工作困难;在工作动员上,不但要在工作布置会、培训会上进行发动,还要充分运用电视、电台、报刊等,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使清产核资各项工作方针、政策、方法深入人心,广泛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
十、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全面组织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前提下,积极研究集体经济改革措施,巩固清产核资成果,防止“前清后乱”,促进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探索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办法和途径。一是要在对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结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区域、部门、行业深化集体经济改革的建议,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依据;二是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制度建设,促进集体企业加强基础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三是要保持工作队伍的稳定,把促进集体企业“家底清”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来抓,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
  为做好全面工作动员,经“全国联席会议”同意,拟于1998年2月份召开“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电视电话会议”,各地区、各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早做好全面铺开的各项准备落实工作,并于2月15日前将有关准备工作落实情况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附件2:关于印发《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
财清办[199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直属机构:
  为组织做好1998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全面铺开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将《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安排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合理安排有关工作任务,以保证今年各项工作任务的全面完成。
附件: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安排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要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在1996年进行了小范围试点和1997年进行了扩大试点。实践表明,清产核资在摸清集体企业“家底”,暴露矛盾与问题,加强基础管理,促进其走出困境,以及为改革奠定基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为集体企业的改革与发展进一步创造条件,按照“全国联席会议”精神,1998年将在全国范围内全面铺开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现对1998年有关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关于全面铺开工作的指导思想
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积极贯彻落实“十五大”精神,加大组织工作力度,保证全面彻底和不走过场,促进加强基础管理,为企业各项改革奠定基础。
  (一)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关于支持、鼓励和帮助城乡各种形式集体经济发展精神,认真摸清“家底”,理顺产权关系,促进解决企业困难。
  (二)有计划地采取多种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大工作组织力度,认真组织、全面动员,开展深入广泛宣传,完善工作组织体系,统一各项工作政策,加强工作督导,严格工作纪律,以保证整个工作健康发展。
  (三)在保证工作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不留死角的基础上,严格各项工作要求,认真保证工作质量,坚决杜绝“走过场”现象,尤其数据要全面可靠,以保证“家底”的真实、准确。
  (四)如实暴露企业经营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针对管理薄弱环节,加强城镇集体企业各项基础管理建设工作,包括建章建制、加强资产管理等。
  (五)与集体企业改造、改组、改制等各项改革措施结合起来,对企业认真进行分类排队,积极促进改革工作深入,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转换经营机制奠定基础。
二、关于工作范围
  为保证工作全面彻底,1998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全面铺开的工作范围为:所有在国家各级工商管理部门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而在1996年和1997年未进行清产核资试点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具体范围包括:
  (一)由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举办注册为集体性质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单位)。
  (二)各类合作制、股份合作制企业,含城乡信用社、供销社,以及城镇集体企业、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各类企业。
  (三)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制的企业。
  (四)各类“挂靠”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管理而注册为集体性质的企业。
  (五)各种形式占用、代管集体资产的部门或企业、单位。
  (六)集体性质的联合经济组织。
  鉴于城市合作银行已明确为商业银行,有关城市合作银行清产核资工作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另行安排。
三、关于主要工作任务
1998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全面铺开工作,按照“充分准备、全面部署、集中力量、分步实施”的总体工作方针进行,其主要任务是:
  (一)进一步核查集体企业户数。在1997年户数清理工作基础上,在全面铺开工作中要进一步全面核查户数,保证清产核资工作落实到每个集体企业、单位,以拿出本地区、本部门完整的集体经济总账。
  (二)全面完成各项基础工作任务。认真组织纳入全面铺开工作范围的集体企业,分步完成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估、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报表汇总等各项基础工作。
  (三)积极做好“挂靠”企业的清理和甄别。对“挂靠”管理而注册为集体性质的企业应组织力量进行清理和甄别,对确属集体性质的企业纳入工作范围,对属于“假集体”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四)认真组织完成有关补课工作。对已随国有企业进行过清产核资,以及1996年和1997年已进行过清产核资试点工作,但其工作与清产核资统一规定不一致的集体企业,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认真组织做好有关补课工作;凡未填报国家统一制发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报表》的企业,在1998年全面铺开工作中均应补填。
  (五)认真完成汇总数据衔接工作。在认真完成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对1996年、1997年和1998年清产核资企业的汇总数据,按照国家统一确定的衔接调整系数和办法,完成数据汇总衔接工作。
四、关于工作组织方法
1998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全面铺开的组织工作,以企业(单位)财务或产权隶属关系,采取分级分系统的组织办法进行:
  (一)1998年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重大事项由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联席会议议定,总体工作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共同组织,日常工作由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负责。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抽调人员组成。
  (二)各地区1998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本级人民政府或清产核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本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负责。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都应由财政(国资)、经贸、税务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
  (三)清产核资各项基础工作组织分工,按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暂行办法》(财清字[1996]11号)执行。各级财政(国资)经贸、税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协作配合,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按分工认真组织所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做好阶段工作小结,及时反映工作存在问题,认真加强工作督查指导,采取措施抓好重点和难点,以保证各环节工作健康发展。
  (四)为提高工作效率,减轻企业负担,方便基层操作,在清产核资各项基础工作结果审核或审批过程中,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应会同经贸、税务等部门采取集中会审或联合办公等方式进行。
  (五)各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都应根据本地区全面铺开工作任务的要求,抓紧完善组织体系,认真加强机构建设,进一步充实工作人员,积极落实业务经费,以保证全面铺开工作的顺利实施。
五、关于中央单位等举办集体企业的工作组织
  中央企业(单位)举办的各类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在按照属地组织进行的前提下,由中央主管部门(单位)和地方政府清产核资机构协作配合实施。
  (一)中央主管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1.组织动员所属单位开展工作,对本系统举办的集体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动员,明确工作要求,并按国家统一规定时间和有关要求,将所举办城镇集体企业户数清理结果,向有关省级政府清产核资机构通报。
2.督促所举办集体企业(单位)主动与当地政府清产核资机构联系,协商有关组织工作事宜,并根据地方政府清产核资机构统一安排,配合组织做好本系统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3.对国家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办法、工作安排等文件,及时转发到举办集体企业(单位),并对本系统举办集体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报表数据进行汇总,单独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二)地方政府清产核资机构主要负责下列工作:
1.将本地区中央部门(单位)举办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纳入本地区工作范围,主动与相关中央企业(单位)和集体企业联系。
2.负责本地区中央部门(单位)举办集体企业的业务培训和各项基础工作组织和推动。
3.负责本地区中央部门(单位)举办集体企业有关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金核实等工作结果的审批和办理产权登记工作。
  (三)经批准由中央有关部门集中组织所属企业(单位)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如电力工业部、煤炭工业部、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核工业总公司及长江三峡总公司等,可继续按系统组织实施。
  (四)各地区在外埠举办的城镇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原则上纳入属地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各地区清产核资机构应积极配合做好外埠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工作结果的审批。
  (五)城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按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开展城市、农村信用社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7]3号)规定进行。
六、关于时间与步骤
1998年集体企业清查资产的时间点统一在1998年3月31日。具体工作分前期准备、组织实施和总结检查三个阶段。全部工作于1998年12月底前完成。
  (一)前期准备阶段工作,要求在3月底前完成
1.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于2月份联合召开“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电视电话会议”进行全国工作总动员;
2.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全面组织开展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的公告”;
3.各地区、各部门明确进一步加强清产核资组织机构,在户数清理和核实基础上,落实清产核资企业范围,按国家统一要求制订工作实施方案;
4.各地区、各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工作动员,并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教材、统一授课”的原则组织做好所属地区、部门及企业、单位的清产核资业务培训工作;
5.财政部清产办将于3月底召开清产核资办公室主任会议,听取各地工作落实情况汇报,研究有关工作措施。
  (二)组织实施阶段工作,要求在11月底前完成
1.集体企业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查盘点,分类逐项清理资产、负债、权益,填报《集体企业资产清查快报》,由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于7月底前层层汇总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将同时进行“快报”数据的收集、审核、汇总和分析工作;
2.财政部清产办将于8月初分片组织召开各地区、各部门资产清查工作汇报会;
3.根据全国统一规定,对集体企业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对集体企业的产权进行界定,分别填制“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申报表”和“产权界定申报表”。这两项工作原则上要在9月底前完成,财政部清产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在10月初分片组织召开“价值重估和产权界定工作汇报会”;
4.依据资产清查、价值重估、产权界定等工作结果,办理资金核实工作。资金核实工作原则上要在10月底前完成,财政部清产办将会同有关部门在11月初组织召开“资金核实工作汇报会”;
5.各地区、各部门层层收集、审核、汇总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报表,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财政部清产办将于11月中旬组织召开各地区、各部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报表会审会;
6.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全国统一的数据衔接办法,对1996年、1997年和1998年的清产核资的汇总数据进行衔接,并于11月底前将衔接的汇总数据报财政部清产办:
7.集体企业依据清产核资各项批复结果,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总结验收阶段工作,要求在12月底前完成
1.各地区、各部门对参加清产核资集体企业的工作进行重点抽查验收,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2.各地区、各部门对三年清产核资各项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和加工,建立本地区、本部门集体经济数据资料库。
3.根据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暴露出的问题和反映的情况,认真做好建章建制,完善基础管理,并研究集体企业改革和清产核资后续管理措施。
七、关于工作要求
1998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广、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按照全国总体工作要求,认真负责,狠抓落实,精心组织,全面彻底。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中央部门要把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当成大事来抓,摆上政府或部门工作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并为本地区和本部门清产核资机构创造必要工作条件,并及时帮助解决工作困难。
  (二)各级财政(国资)、经贸、税务等部门都应从促进集体经济改革和发展的大局出发,要积极加强协作、认真配合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本地区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各地区、各部门在组织清产核资工作中,要充分运用各种有效手段,如电视、电台、报刊等,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活动,使清产核资各项工作方针、政策、方法等深入人心,广泛动员广大干部职工积极参与。
  (四)各地区、各部门清产核资组织工作要做到“早准备、早布置、早实施”;在工作实施中要做到“统一政策、加大力度、加强督导”;在工作范围上要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不留死角”。
  (五)清产核资工作是一项政府行为,必须严格工作纪律:凡城镇集体企业未按规定全面完成清产核资工作任务的,在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劳服企业登记、福利企业登记等年检中暂缓办理;没有开展清产核资的,不得列入地区或部门的企业改制方案;在清产核资工作中走过场的应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责令其推倒重来;对未将潜亏、暗亏等问题如实暴露摆在明处的,不得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八、关于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
  按照“全国联席会议”精神,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也要加快进行。为及早向党中央、国务院上报我国现阶段集体经济“总账”,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要主动与各级农业部门联系,在组织完成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各项工作任务的同时,积极协助做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有关组织落实工作,主动提供各种技术、文件和标准,帮助做好业务培训、数据统计等工作,以保证其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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