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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使用计算机网络传输道路交通事故数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09 生效日期: 1993-12-09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传(1993)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公安部《关于推广使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的通知》(公通字(1991)102号)下发后,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基本上都能按照要求积极推广使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为充分发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作用,进一步做好交通管理工作,现决定从1994年1月起,正式使用公安计算机网络传输道路交通事故数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系统”是交通管理工作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的推广工作班子,在实施该“系统”工作的基础上,要切实抓好数据传输工作,已配备的技术人员要保持其相对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必须在每月12日前将上月的交通事故原始数据盘(压缩盘)送到计算机通讯管理部门,由计算机通讯管理部门统一向公安部传输。

  三、在传输工作中,如果计算机传输网络出现故障,请及时将《交通事故统计月报表》及附表1传真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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