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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本办法依高级中学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之。
第2条 高职多元入学办法依教育部高中及高职多元入学方案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办法之多元入学招生系指申请入学、甄选入学、登记分发入学等三种方式。
第4条 高雄市高中高职(以下简称各高中职)办理各项招生,应成立招生委员会或联合招生委员会(以下简称招生委员会),议定招生计画及简章,明订招生方式及录取名额等相关事项,报请高雄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核定后实施。
第5条 各高中职得联合其它县市办理多元入学招生,公立高中职一律参加联合招生委员会,未申请参加联合招生工作之私立高中职应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多元入学招生,各项办理时程不得早于联合招生委员会之时程,招生简章应报本府核定后实施。
第6条 招生委员会应依学校特性议定各项招生方式,其录取名额如下:
一、各高中登记分发入学名额以本府核定招生名额之百分之七十为原则,同时办理甄选入学、申请入学、就近入学及完全中学直升之学校,登记分发入学之名额以百分之六十为原则。
二、各高职登记分发入学名额以本府核定招生名额之百分之四十为原则。
第7条 招生委员会办理申请入学方式如下:
一、实施范围:
国中三年级学生限向学籍所在地各高中职或联合申请入学委员会提出申请;其向联合申请入学委员会提出申请者,应择定一所高中或高职为申请学校。
二、实施对象:
已取得当年度国民中学学生基本学力测验分数之国民中学应届、非应届毕业生或同等学力学生。
三、组织分工:
(一)各高中职应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办理招生规划、简章订定、各项审查、公告上网等事宜。
(二)办理申请入学之各高中职得成立联合申请入学委员会,拟订简章汇编、办理时程等各项招生事宜,并将简章汇编报本府核定后,公告及上网。
四、实施方式:
(一)国民中学学生依各高中职所订条件,自行向申请之学校或联合申请入学委员会提出申请,各国民中学应提供必要之协助。
(二)各高中职以基本学力测验分数为申请依据,并得订定加权比例。
(三)各高中职应参采特殊才能、优良品德、艺能学科或综合表现等。
(四)完全中学应以本校附设国中部学生优先直升入学,并得参采国中学科成绩或基本学力测验分数。
(五)各高中职得考量社区地缘因素,提供若干名额供邻近国中就近入学,其提供名额之原则应报本府核定。
(六)采书面审查方式,不办理任何形式之测验。
五、实施时间:
(一)每年第一次基本学力测验成绩公布后,完全中学直升入学部分,如采用学科成绩得提前办理。
(二)放榜、报到时间应于每年第二次基本学力测验报名前。
第8条 招生委员会办理甄选入学方式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高级中等学校核定设立之音乐、美术、舞蹈、戏剧、体育等特殊才能班及高职护理科、艺术科或农业类科得自办或跨区办理联合招生,学生应就单一学校或跨区联合甄选委员会择一报名。
(二)高级中等学校核定设立之数理、语文资优班,各高中职得自办或联合高雄县学校办理联合甄选,学生应向高雄区单一学校或联合甄选委员会报名。
二、实施对象:
(一)高中音乐、美术、舞蹈、戏剧等特殊才能班,高职护理科、艺术科及农业类科:
1 全国国民中学应届、非应届毕业生及同等学力者。
2 全国符合资赋优异学生降低入学年龄缩短修业年限及升学办法规定之国民中学学生。
(二)高中数理、语文资优班:
1 高雄市、县国民中学应届、非应届毕业生及同等学力者。
2 高雄市、县符合资赋优异学生降低入学年龄缩短修业年限及升学办法规定之国民中学学生。
三、组织分工:
(一)各高中职应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办理招生规划、甄选方式、招生名额等相关规定,送联合甄选入学委员会或自行报本府核定后实施。
(二)办理甄选入学之各高中职得跨招生区成立联合甄选入学委员会,拟订简章汇编、办理时程等,并将简章汇编报请本府核定后,公告及上网。
四、实施方式:
(一)以当年度基本学力测验分数为甄选依据,各高中职得订定加权比例。但不得采计在校学科成绩。
(二)各高中职应配合招生之班(科)别性质参采学生在校艺能成绩、综合表现、优良品德或特别事迹等。
(三)各高中职得办理实验、口试、小论文、实作、表演或术科等项之甄试。但不得加考任何学科纸笔测验。
(四)报名方式由学生向就读之国民中学集体报名为原则,各国中应提供必要之协助。就读之国民中学未代为办理时,得采个别报名方式。
五、实施时间:
(一)每年第一次基本学力测验成绩公布后。但术科测验得提前办理。
(二)放榜、报到时间应于每年第二次基本学力测验报名前。
第9条 招生委员会办理登记分发入学方式如下:
一、实施对象:
已取得当年度基本学力测验分数之各县市国民中学应届、非应届毕业生或同等学力者。
二、组织分工:
(一)各高中职以联合办理为主,并得与高雄县境高中职联合办理,成立高雄区登记分发入学委员会,拟订简章汇编、办理时程、各项招生事宜等,并将简章汇编报本府核定后,公告并上网。
(二)全国高中、高职、五专统一办理登记分发时,高雄区登记分发入学委员会应与其它区五专登记分发入学委员会成立统一登记分发入学中心,统合办理登记分发入学事宜。
三、实施方式:
(一)以基本学力测验分数为分发依据,不得加权计分,学生应于二次基本学力测验选择其中一次之测验分数为分发依据。
(二)学生于登记分发入学报名时,应选择一个登记分发区参加分发。
(三)国中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国中汇办报名,各国中应提供必要之协助;非应届毕业生及同等学力者采个别报名,报名同时缴交志愿卡。
(四)登记分发入学采计算机分发。
四、实施时间:
第二次基本学力测验结束后,于每年七月办理为原则。
第10条 高中职办理各项入学招生作业得收取报名费,并载明于招生简章。
第11条 经申请入学、甄选入学录取之学生,应于指定时间前往录取学校办理报到,不得申请保留入学资格,逾期未报到者以放弃录取资格论。完成报到之学生,应于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向录取学校声明放弃录取资格后,始得参加登记分发。
第12条 各高中职办理申请入学及甄选入学录取报到后之余额,应纳入登记分发入学招生名额。私立学校于登记分发后尚有余额时,得自行办理登记入学。
第13条 特殊身分学生入学优待,依现行各类升学优待办法办理。
第14条 高职实用技能班、轮调式建教合作班、身心障碍各类特殊班及进修学校等特定招生对象之班别,依其相关之招生办法办理。
第15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