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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广使用路口闯红灯监控技术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06 生效日期: 1998-02-06
发布部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去年7月份我局下发《关于推广使用交通监控系统查处交通违章做法的通知》(公交管(1997)141号),要求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推广深圳、厦门两市在路口安装闯红灯自动拍摄仪(以下简称“电子警察”)查处交通违章的做法,并公布了第一批推广使用“电子警察”和监控系统查处违章的城市名单。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通知》后,积极创造条件,筹措资金,认真组织实施。截止去年12月底,天津上海重庆、广州、长沙、沈阳、南京、济南和大连等城市的主要路口已设置了一批“电子警察”,并正式投入查处交通违章工作。实践证明,推广这一先进技术,能有效地遏制路口交通违章行为,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和交通安全意识,有利于缓解城市拥堵,受到了社会各界和交通民警的好评。部领导对推广使用“电子警察”技术十分重视,明确要求在大城市加快“电子警察”推广使用的步伐。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去年我局公布的第一批推广使用“电子警察”技术的城市中(名单见公交(1997)141号),目前尚未实施的,应立即组织实施,务必在今年5月1日前投入使用。

  二、第二批推广使用“电子警察”技术的城市有:哈尔滨、长春、石家庄、太原、海口、南宁、成都、昆明、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南昌等十三个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上述城市亦应于今年5月1日前,在主要路口安装“电子警察”监控系统;其他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应于今年年底前,在主要路口推广使用这项技术。

  三、天津上海重庆、广州、长沙、深圳和厦门等已使用“电子警察”的城市,要不断探索和总结经验,逐步建立和完善与之相适应的违章处罚管理机制;要改造和完善现有的交通控制系统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为使用“电子警察”查处交通违章提供技术支持;要继续加大投入,不断扩大监控区域;监控设备要合理布局,虚实结合,灵活运用,创造性地发挥“电子警察”的技术优势,时刻保持对交通违章的震慑作用;在及时查处交通违章的同时,要加大对社会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对违章行为进行“曝光”,以增强效果。

  四、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推广和使用“电子警察”技术,重点抓好第二批城市的安装组织工作;要把推广和使用这项技术作为实现公安部“科教强警”战略和1998年实施《道路交通管理科技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的重要措施,认真抓好落实,促进现有勤务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请各地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间要求,将使用“电子警察”的落实情况及效果书面报我局。

199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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