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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厉打击在公共娱乐场所贩卖吸食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8-22 生效日期: 1997-08-22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7)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全国禁毒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在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采取各种措施,严厉打击贩卖、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取得了良好社会效果。但是,毒品犯罪活动有很强的顽固性和反复性,近期,一些地方贩卖、吸食毒品的情况仍较严重,尤其是一些公共娱乐场所,贩卖、吸食“摇头丸”、海洛因和大麻等毒品的问题十分突出,引发了不少刑事犯罪和治安问题,严重污染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发[1997]5号文件和全国禁毒工作会议精神,整顿社会秩序,净化社会环境,〖迎接党的十五大的胜利召开,公安部决定在公共娱乐场所集中开展打击贩卖、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整顿治安和毒品预防宣传教育活动。现通知如下:
  一、各地公安机关要结合十五大安全保卫工作,在近期内组织一次以清查、整顿公共娱乐场所贩卖、吸食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为主要内容的集中统一行动,对在公共娱乐场所贩卖、吸食海洛因、“摇头丸”、大麻或其他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进行坚决打击。对贩卖毒品者,不论数量多少,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已吸毒成瘾的,一律予以强制戒毒。

  二、各地治安管理部门要对公共娱乐场所严格管理,组织公共娱乐场所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认真学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新修订的《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有关知识,使从业人员了解毒品的基本常识和危害,提高识别、预防和自觉抵御毒品的能力,发动群众积极举报贩、吸毒线索。

  三、各地治安管理部门和派出所要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与管区内的公共娱乐场所签订“禁毒责任协议书”,提出明确要求。要与文化、工商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检查,对长期存在贩、吸毒品问题的公共娱乐场所,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吊销其有关营业证照,并予以关闭;对明知贩、吸毒品,不制止、不报告甚至纵容贩、吸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共娱乐场所的负责人,以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罪移送刑侦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为招揽生意,免费提供“摇头丸”等毒品给他人吸食的,对在公共娱乐场所兜售“摇头丸”等毒品的,分别以引诱、教唆他人吸食毒品罪和贩卖毒品罪移送刑侦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地刑侦、缉毒、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注意发挥各自优势,互相配合认真开展工作,共同打击在公共娱乐场所零星贩毒和吸食毒品的违法犯罪活动。刑侦部门可利用秘密侦查力量,深入公共娱乐场所,发现和掌握情况,尤其是毒品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源头、价格及零星贩毒人员供给情况;各级治安部门和派出所要注意在打击卖淫嫖娼活动中发现贩、吸毒品的有关线索,对发现的毒品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通报刑侦部门深挖细查,以切断毒源,一网打尽。

  五、各地公安机关要在工作中注意发现和搜集典型案例,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公开曝光,并适时公开处理一些在公共娱乐场所零星贩毒和吸毒人员,查封、取缔一批长期存在贩、吸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共娱乐场所,以敬效尤。

 
1997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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