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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30 生效日期: 2000-07-01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0]424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精神,我们对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1999]183号),根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和国家计委、财政布“关于商标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2404号)的规定,现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按《企业注册登记收费标准》(附件一)执行。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表政府对企业法人(包括公司)注册登记公告,不另收公告费。

  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按《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附件二)执行。

  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附件三)执行。

  四、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按《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附件四)执行。

  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按《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费标准》(附件五)执行。

  六、经济合同鉴证费及工本费按《经济合同鉴证费及工本费标准》(附件六)执行。

  七、商标业务收费按《商标业务收费标准》(附件七)执行。

  八、工商企业监督(IC)卡工本费标准另文下达。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工商企业监督管理卡收取工本费的通知”(渝财预外[1997]57号)停止执行。

  九、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的规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以下简称“三改”)的企业办理企业注册变更登记,收费标准由每件100元降为50元。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总量不超过原有企业(含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下同)注册资金之和的,不得收取注册登记费,只能按每件50元收取变更登记费。企业“三改”后的注册资金超过原有企业注册资金的部分,按注册登记收费标准减办收费,不得另收变更登记费。
  企业“三改”后办理商标变更登记,收费标准一律减半。
  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工商管理、登记费、证书费。

  九、我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物价部门重新申领《收费许可证》方能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我市过去有关工商行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一: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
  一、开业注册登记费标准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的规定,企业注册登记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在按比率收取改为定额收取前,暂按以下标准收取。
  (一)企业法人(包括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50元。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包括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私营企业,下同),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为100元。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为50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港澳台企业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举办的合资、合作、独资企业,下同)开业注册登记收费,注册资本总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1亿元(不含1亿元)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注册登记费最低款额为50元。
  外商投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来华承包工程的外国(地区)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地区)企业来华承包经营管理的,注册登记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的4‰收取。
  来华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公司注册登记费:属勘探、开发期的,收取2000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合作开发海洋石油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外国银行在我国设立分行,按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费标准执行。
  (三)外国(地区)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注册登记费为600元,延期注册登记费为300元。
  (四)外国(地区)企业在华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1000元。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其名称注册登记,收取100元。
  (五)商品展销会登记,按开业登记收费最低额50元收费(含商品展销会登记证)。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及其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100元。
  国家核拨部分经费的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取20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地区)公司合作开发、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及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含代表和雇员变更),收取100元。
  (三)企业法人和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1000万元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4‰收取注册登记费;超过1亿元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注册登记费。已收取增加注册资金(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
  三、年度检验费标准
  企业(包括合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公司年度检验每户收取50元(试行)。本年度内已办理了变更登记,并收取了变更登记费的,不再收年度检验费。
  四、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标准
  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50元。
  企业需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附件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
  一、登记费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费为每户20元;发放营业执照,不另收费。以后每四年重新登记、换发营业执照一次,收费20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办理变更登记,每户每次收费10元。
  三、补发营业执照费标准。个体工商户因营业执照遗失、损坏等,需重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的,每次收费10元。
  四、营业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个体工商户自愿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的,每个收取成本费3元。
  五、个人合伙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或换)发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副本等,均比照个体工商户收费标准执行。
  附件三: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
  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费按照《企业注册登记费收费标准》执行,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不另行收费。
  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注册登记费,按照下列收费标准收取:
  (一)中央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200元。
  (二)省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150元。
  (三)省辖市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100元。
  (四)县级广告经营单位,每户50元。
  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的变更登记费为每户20元。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时,不另行收费。
  三、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应缴纳变更登记费,每个企业50元。
  四、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应缴纳一次性登记费,每次每个单位50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临时广告经营许可证》,不另行收费。
  附件四: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
  一、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入集贸市场进行商品交易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缴纳市场管理费。
  二、市场管理费(向出卖方收取)收费标准为成交额的0.8-1.6%。
  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707号)的规定,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应核定具体收费标准。鉴于我市城乡、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城乡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并报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执行。核定的原则如下:
  (一)收费标准不得超过成交额的0.8-1.6%。
  (二)必须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行收费标准降低20%核定。
  附件五: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收取标准
  一、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应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缴纳管理费。
  二、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9]1707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应核定具体收费标准。鉴于我市城乡、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核定,并报经当地政府同意。核定原则如下:
  (一)对从事购销活动的,按营业额的0.4-1.2%收取;对从事劳务活动的,按收入总额的0.8-1.6%收取。
  (二)必须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行收费标准降低20%核定。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进入集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凡已收取集贸市场管理费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四、收入较低、生活确实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减收或免收管理费。
  五、管理费每月收取一次,收取管理费的手续要简便易行。
  附件六:经济合同鉴证费和工本费标准
  一、经济合同鉴证费按下列标准收取,由当事人双方各负担一半。已经对经济合同进行公证的不再进行鉴证。
  1.购销、订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收取价款或工程造价的0.2‰;
  2.加工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科技协作合同及共它经济合同收取价款或酬金的1‰;
  3.企业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按上缴利润的0.3‰收取。
  上述各类经济合同鉴证费最高收取3000元,最低收取2元。
  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标准。
  1.八开合同文本,书写纸每本(100页,下同)10元;拷贝纸每本11元。
  2.六开书写纸合同文本,每本12元。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每套(70页)4.00元。
  附件七:商标业务收费标准
  商标业务收费标准。
  商标业务收费实行中外企业统一标准。具体收费标准为:
  1.受理商标注册费1000元(限定本类10个商品。10个以上商品,每超过一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100元)。
  2.补发商标注册证费1000元(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
  3.受理转让商标注册费1000元。
  4.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2000元。
  5.受理续展注册延迟费500元。
  6.受理商标评审费1500元。
  7.商标评审延期费500元。
  8.变更费500元。
  9.出据商标证明费100元。
  10.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3000元。
  11.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3000元。
  12.商标异议费1000元。
  13.撤消商标费1000元。
  14.受理驰名商标认定费5000元。
  15.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300元。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以及《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和《商标注册证》验证费,收费标准如下:
  1、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工本费,每证50元。
  2、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验证费,每证250元。
  3、商标注册证验证费,每证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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