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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28 生效日期: 2000-06-28
发布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0]7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我市农村卫生事业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下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城镇医药体制改革的推进,农村卫生工作也面临前所未有的一些新情况。卫生投入不足,政策不到位,经营机制不活,人才匮乏,管理低下,房屋破旧,设备简陋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一些乡镇卫生院已经解体或濒临解体,预防保健工作难以落实,合作医疗进展缓慢,难以适应农民日益增长的医疗预防保健需求。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卫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提高认识,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我市是一个大城市、大农村的城市,农村人口占全市总人口的82.2%,搞好农村卫生工作,让所有居民获得最基本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不仅是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全球战略目标的重要措施,而且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大事,符合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对于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要保证和促进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必须把加强农村卫生事业的建设,增进农民健康作为一个必要条件,摆到农村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来。因此,各级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切实加强对农村卫生工作的领导,列上政府的议事日程,作为政府行政管理职能的重要内容,确定一位分管领导负责。要将农村卫生工作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及小康乡(镇)、村和文明乡(镇)、村建设内容,列入政府综合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政策倾斜。各级政府每年要认真研究和解决农村卫生工作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为积极开展农村卫生工作排忧解难。要认真总结并坚持以往农村卫生工作中一切行之有效的做法,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做好农村卫生工作的路子,动员全社会力量办好农村卫生事业,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经济负担,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

  二、各地要继续加强初级卫生保健工作,进一步发挥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的作用。多年来实践证明,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实施对于健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改变我市农村落后面貌、改变农民不良的卫生习惯、保护农业生产劳动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符合农民的根本利益,是加强农村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各级政府要把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纳入工作目标管理,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实和稳定各级初级卫生保健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完善工作制度。在实施初级卫生保健规划中,要按照二十一世纪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的要求,在巩固以县为单位实现规划目标的基础上,开展以乡镇为单位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或开展以合作医疗为主的单项目标追踪审评工作,深化初级卫生保健内涵。通过实施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使农村卫生工作再上一个台阶,真正使广大农民受益。

  三、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增加对农村卫生工作的投入。各级政府在财政支持和卫生资源的配置方面,要向农村卫生、疾病控制和预防保健工作倾斜,逐年增加对农村卫生事业的投入,逐步做到农村卫生、疾病控制和预防保健的经费增长高于卫生事业费的增长。对乡镇卫生院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保卫生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增长比例的前提下,将不低于60%的人头工资改为任务补助,主要用于承担的卫生行政、基本医疗、社区卫生服务、疾病控制和预防保健任务等费用;乡镇卫生院职工在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按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财社[2000]17号文件精神办理。重庆市和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应继续做到每年从地方财政中按所辖地区农业人口0.10-0.20/人?年安排农村卫生专项资金,并随着各级财政增收逐年增加资金安排,此项经费由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掌握,有计划、有重点地用于改善农村医疗卫生条件,增强服务功能。市计委在“十五”期间每年继续设立“三项建设”专项经费400万元,市财政相应给予配套,重点解决“九五”期间的遗留问题。农村卫生“三项建设”要继续实行学校危房改造的一系列优惠政策,各区县(自治县、市)应有相应配套的经费,确保“三项建设”任务全部完成。市财政局、市卫生局从2000年起,每年按1:1的比例安排经费用于乡(镇)卫生院和卫生防疫、妇幼保健机构的设备购置和人员培训。“三项建设”任务完成的乡(镇)卫生院、防疫站和保健院(所)要加强管理,利用好已有的设备设施,充分发挥作用,提高效益。要依照国务院《农民负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乡统筹,村提留中按0.1?.3%的比例安排经费,用于农村卫生工作,具体额度由各区县(自治县、市)确定,做到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各级政府要从扶贫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卫生扶贫,改善贫困地区落后的卫生服务状况,缩小与先进地区的差距,推进全市农村卫生事业平衡发展。

  四、要确保对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及社会卫生工作的投入。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强化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对疾病控制、妇幼保健等正常工作所需的经费要给予必须的保证,不仅不能削弱,更不能“断奶、断粮”,并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事业的需要逐步增加投入。疾病控制、妇幼保健机构要以对广大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精神,积极做好各项社会卫生工作,对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从事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工作所取得的各项收入,按规定全部上缴预算外资金财政帐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上缴资金全部用于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以促进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的不断发展。对专门从事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的乡村医生,应根据其工作数量和质量给予补助。其补助经费来源:一是按规定在农村村提留的公益金、统筹金中安排一部分;二是从防保有偿服务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三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无论哪种办法,都应当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妥善解决乡村医生的报酬,以确保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在基层得到落实。

  五、要进一步加快实施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工作。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基层卫生机构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是一种新型的卫生管理模式,是农村卫生改革的必然趋势。实施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有利于合理配置农村卫生资源,有利于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的巩固和发展;有利于乡村医疗机构管理水平和乡村卫生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积极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将对落实农村医疗预防保健任务,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满足农民医疗预防保健需求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各地要打破所有制界限,根据地理分布、病人流向合理设置村卫生室。通过努力,到2005年乡村一体化管理的乡镇达到30%以上,2010年达60%以上,使乡村卫生组织建设逐步适应新形势下农村卫生工作的需要。

  六、要大力推行农村合作医疗。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初级的医疗保险,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农村合作医疗,不但对于保护农民健康,保护农村劳动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有利于巩固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有利于农村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全面落实。抓好农村合作医疗,一是要加强对合作医疗的领导,把合作医疗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小康建设指标,作为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二是要广泛地开展宣传教育,切实解决农民认识上的一些误区,增强保障健康的投入意识。三是搞好多种形式的试点,既要坚持以前行之有效的做法,又要积极探索新路子,用典型引路,对一切只要是农民互助共济、民办公助组织起来的解决自己医疗预防保健问题的形式,都应视为合作医疗的范畴,大胆试点。四是切实办好乡镇卫生院,按照《重庆市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标准》要求,使乡镇卫生院在院容院貌、医疗设施、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等方面上台阶,不断满足农民日益增长的医疗预防保健需求。力争到2005年,在全市经济中等以上农村地区初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经济水平相适应、能保证农民享受到基本医疗预防保健服务的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到2010年使全市合作医疗覆盖率达80%以上,其保障水平、社会化程度、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
  农村卫生工作是关系农村稳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大事,各地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采取措施,切实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积极促进“人人享有卫生保健”规划目标的实现,为全市农业农村工作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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