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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1-09 生效日期: 1998-01-09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函[1998]26号

北京上海辽宁海南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北河南四川陕西广东云南新疆湖南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大连、烟台、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关于申请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报告》[(97)中机财字103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1997年向所属企业提取3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中国机电设备总公司所属企业1997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公司名称 金额(万元) 所在地
1 中国机电设备华北公司 15 北京
2 中国机电设备东北公司本部 10 沈阳
3 中国机电设备东北公司大连开发区公司 5 大连
4 海南东北物资开发公司 5 海口
5 沈阳儿童用品批发市场 5 沈阳
6 东北机电公司沈阳分公司 5 沈阳
7 中国机电设备抚顺公司 4 抚顺
8 中国机电设备丹东公司 6 丹东
9 中国机电设备吉林公司 6 吉林
10 中国机电设备长春公司 6 长春
11 中国机电设备齐齐哈尔公司 9 齐齐哈尔
12 中国机电设备牡丹江公司 3 牡丹江
13 中国机电设备哈尔滨公司 1 哈尔滨
14 中国机电设备华东公司本部 35 上海
15 中国机电设备徐州公司 6 徐州
16 中国机电设备杭州公司 8 杭州
17 中国机电设备淮南公司 8 淮南
18 中国机电设备南昌公司 6 南昌
19 中国机电设备济南公司 8 济南
20 中国机电设备淄博公司 8 淄博
21 中国机电设备烟台公司 8 烟台
22 中国机电设备青岛公司 6 青岛
23 中国机电设备中南公司本部 16 武汉
24 中国机电设备洛阳公司 6 洛阳
25 中国机电设备襄樊公司 6 襄樊
26 中国机电设备郑州公司 1 郑州
27 中国机电设备西南公司 15 成都
28 中国机电设备西北公司 15 西安
29 中国机电设备广州公司 15 广州
30 中国机电设备昆明公司 15 昆明
31 中国机电设备乌鲁木齐公司 5 乌鲁木齐
32 中国机电设备长沙公司 1 长沙
33 中国机电设备大连公司 5 大连
34 中国机电设备兰州公司 5 兰州
35 中国机电设备海口公司 7 海口
36 中国进口设备配件公司 15 北京
合计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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