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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活动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7-08-20 生效日期: 1997-08-20
发布部门: 公安部
发布文号: 公通字(1997)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今年以来,各级公安机关持续不断地开展查禁卖淫嫖娼、色情活动的斗争,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当前卖淫嫖娼、色情服务活动发展蔓延的势头仍未得到有效遏制。特别是入夏以来,卖淫嫖娼、色情服务活动趋于严重,部分大中城市又出现了卖淫妇女在宾馆、饭店及娱乐场所门口公开拉客的现象;相当数量的歌舞厅、发廊、桑拿按摩室、渡假村等娱乐服务场所成为卖淫嫖娼和吸毒、贩毒的窝点;一些公路、水路交通沿线的路边店公开组织卖淫妇女招徕顾客;农村乡镇卖淫嫖娼活动也呈蔓延之势;因卖淫嫖娼、色情服务活动而引发的抢劫、强奸、杀人案件时有发生。对此,群众反映十分强烈。个别地方甚至发生了因反对色情服务活动而准备组织上万名家庭妇女上街游行的问题。上述情况充分说明,当前查禁卖淫嫖娼的任务仍很重。为坚决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党的十五大顺利召开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打击卖淫嫖娼活动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查禁卖淫嫖娼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充分认识查禁卖淫嫖娼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要把打击卖淫嫖娼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加强领导,常抓不懈。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工作责任制,上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监督检查,重点地区可派出工作组督战。要充分发挥治安专业队的攻坚作用,对那些群众反映强烈,组织、容留卖淫嫖娼、色情服务活动的场所,要进行重点整治。

  二、突出重点,开展集中行动。各地公安机关要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工作重点和目标,制定工作方案,精心安排,周密部署。在十五大召开前,各地要适时组织集中行动,重点清理歌舞厅、桑拿按摩场所、路边店、洗脚房和私人出租屋,集中力量解决公开拉客、扰客问题。
  部分大中城市要把日益突出的男妓问题作为打击的重点。对设置不透明门窗、可调灯光,缺乏必要的防火防盗设施的歌舞厅、桑拿按摩场所等,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对多次发生卖淫嫖娼违法活动的,公安机关要对其主要经营者或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从重处罚,并会同工商等有关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和其他有关证照。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桑拿按摩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对利用桑拿按摩场所进行卖淫嫖娼、色情服务等违法犯罪活动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已经明确禁止异性按摩的地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加强公开检查工作,防止出现反复。

  三、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严禁利用出租房屋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省、市公安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掌握外出女青年的流向,并对其进行道德和法律教育。
  流入地公安机关要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对在歌舞厅、路边店、桑拿按摩场所等处从事陪侍服务,无合法证件、无固定住所、无正当收入的“三无”人员,要坚决予以遣返。各级公安机关要严格执行《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对利用出租房屋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要坚决依法惩处。

  四、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惩处卖淫嫖娼违法犯罪人员。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加强治安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7]11号)的要求,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必须依法予以治安拘留关于加强治安案件查处工作的通知》(公通字[1997]11号)的要求,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必须依法予以治安拘留;符合收容教育条件的,一律予以收容教育;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一律予以劳动教养;要坚决纠正以罚款代替治安拘留、以罚款代替收容教育、劳动教养的错误作法。对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厉惩处。查处工作中无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对那些充当“保护伞”、干扰办案的人员,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民警参与卖淫嫖娼或包庇纵容卖淫嫖娼活动的,要依法处罚,决不姑息。

  五、大力加强宣传工作。在查禁卖淫嫖娼集中行动中,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运用新闻媒介,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弘扬正气,积极发动群众提供线索。要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震慑违法犯罪分子,树立良好风气,鼓舞群众。
  以上请立即报告党委、政府,并结合本地实际贯彻执行。查禁工作的情况请及时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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