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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C章:基要服务团(后备消防队)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97章第7条)

[1950年11月3日]

(本为1950年A242号政府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例可引称为《基要服务团(后备消防队)规例》,并须与《基要服务团(一般)规例》(第197章,附属法例)(以下提述为主体规例)并阅。

第2条 后备消防队单位的设立 版本日期 30/06/1997

现设立后备消防队单位作为服务团的一个单位,其单位总监为消防处处长。

第3条 主体规例的变通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主体规例在作出以下变通后,适用于后备消防队单位─

(a)后备消防队单位的团员被动员作现役服务或受训时,就《消防条例》(第95章)第10条的各方面而言,须当作为消防处成员;(1967年第50号法律公告)

(b)后备消防队单位的任何团员,如获单位总监授权在发生火警时主管单位,即具有根据《消防条例》(第95章)第10条授予消防处处长的所有权力;

(c)"训练”(training)包括就灭火和在火警中或火警后保护人命及财产的训练,不论该训练是在发生火警时给予或以其他方式给予;(1967年第50号法律公告)

(d)根据主体规例归于总监并由总监履行的权力及职责,在关乎后备消防队单位的范围内,须由单位总监行使和履行:但为施行本款─

(i)主体规例第15条须阅作为犹如“按总监的建议,”的字句已予删去一样;及

(ii)主体规例第16条第(1)款须阅作为犹如“按适当的单位总监或附属单位总监的建议,”的字句已予删去一样。

第4条 消防处处长作有限动员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协助消防处,消防处处长可在发生火警或其他灾难时,藉部门命令动员后备消防队单位或其任何部分或团员作现役服务,而除非消防处处长发出另一项部门命令取消首述的命令,否则该服务须在首述命令指明的期间继续。

(1967年第50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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