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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A章:防止贿赂(就没收令提出上诉)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201章第12AB(5)条)

[1987年12月18日]

(本为1987年第411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则可引称为《防止贿赂(就没收令提出上诉)规则》。

(1987年制定)

第2条 上诉通知书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根据本条例第12AB条提出上诉的上诉人须按以下方式发出上诉通知书─

(a)依照附表中表格1所载格式;及

(b)亲自签署该通知书,除非上诉法庭或法官另有指示。(1998年第25号第2条)

(1987年制定)

第3条 放弃上诉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在上诉进行聆讯之前,上诉人可随时按附表中表格2所载格式发出放弃上诉通知书,表示放弃该上诉,而在司法常务官接获该通知书时,上诉法庭即当作已驳回该上诉。

(1987年制定。1998年第25号第2条)

第4条 须将副本送交律政司司长 版本日期 01/07/1997

司法常务官接获上诉通知书或放弃上诉通知书时,须将通知书副本送交律政司司长。

(1987年制定。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

第5条 《刑事上诉规则》的适用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对于本规则无特别订定条文的情况,《刑事上诉规则》(第221章,附属法例)在第(2)款的规限下及经按情况作必要的变通后,适用于根据本条例第12AB条提出的上诉。

(2)《刑事上诉规则》(第221章,附属法例)第30及31条不适用于根据本条例第12AA条作出的命令或根据本条例第12AB条提出的上诉。

(1987年制定)

附表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第2及3条〕

表格1

防止贿赂条例

(第201章)

就没收令提出上诉通知书

致∶香港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

本人,................,为已根据第12AA条作出的没收令中所指金钱资源/财产的持有人,现根据第12AB条就该命令发出上诉通知书,所据理由如下─

命令详情

被定罪人姓名∶

审讯日期∶

作出命令日期∶

作出命令的法官姓名∶

上诉人所持有且列于命令中的金钱资源/财产详情∶

日期∶19年月日

(签署)

上诉人

(1998年第25号第2条)

表格2

防止贿赂条例

(第201章)

放弃就没收令提出上诉通知书

致∶香港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

本人,...............,为已根据第12AA条作出的没收令中所指金钱资源/财产的持有人,并已就该命令发出上诉通知书。现特另行通知,本人放弃继续进行该上诉的一切程序。

命令详情

作出命令日期∶

作出命令的法官姓名∶

日期∶19年月日

(签署)

上诉人

(1987年制定。1998年第25号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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