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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8-08 生效日期: 1997-08-08
发布部门: 财政部水利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厅(水电)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的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建立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截止目前,中央水利建设基金已建立起来,其使用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建立工作开展得很不平衡,有的地区认真按照国发[1997]7号文件的要求,在较短的时间内建立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并开始运作。如湖北省、海南省分别以政府令下发了两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四川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了国发[1997]7号文件,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提出了补充意见。但也有一些地区建立水利建设基金工作进展缓慢,严重影响了对本地区水利建设投入增加的力度,不利于保障今年江河汛期的安全。针对上述情况,为促进水利建设基金的全面建立,加强水利建设基金的使用管理,特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立和管好用好水利建设基金重要性的认识。建立水利建设基金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建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作出的重大决策。尽快建立并管好用好水利建设基金意义重大。因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水利等部门要从全局的高度来认识和对待这项工作。

  二、加快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步伐。目前尚没有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地区的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加紧工作,按照国发[1997]7号文件规定,尽快拿出具体实施办法,报省级政府批准实施。

  三、管好用好水利建设基金。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是管好用好水利建设基金的基础,各地在建立水利建设基金的同时,要抓紧制定出台配套的管理制度。对中央补助的水利建设基金和本地区筹集的水利建设基金,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效益。

  四、认真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建立水利建设基金是一项新工作,期间可能出现不少问题,为了及时加以解决,各地财政、水利等部门必须加强信息反馈。近期内,各省(区、市)财政、水利等部门要对本省(区、市)水利建设基金的建立、筹集和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于9月10日前将水利建设基金的建立和管理情况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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