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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1-01 生效日期: 2000-01-01
发布部门: 国土资源部
发布文号: 国土资发(2000)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长江等一些河道非法采砂屡禁不止,河砂无序开采危及河堤稳定、航道安全,并引发一系列社会治安问题,引起了国务院领导的高度关注。今年8月,我部会同水利部、交通部和公安部对长江中下游安徽湖北江西段河道采砂清理整顿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通过清理整顿工作,全国范围内的河道非法采砂状况已基本得到控制,但也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有:一些地区特别是长江局部河段仍存在着严重的违法采砂现象;一些地方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至今没有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一些地区存在着对河道采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越权行政的现象,从而助长了河砂管理和采砂秩序混乱。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资源的管理,确保行洪排涝和航道安全,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矿产资源法法规规定,切实担负起对河道砂石、砂金等矿产资源实施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河砂开采必须管理到位,落实执法责任,强化行政监督管理。对不作为或违法行政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查处。

  二、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采砂审批登记手续。依据《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及《水法》第 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河道采砂(矿)申请人的资质条件、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等进行审查,严把采矿许可证审批发(换)证关。
  在行洪、排涝河道内申请开采砂石、砂金,须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涉及航道的,经河道主管部门会同航道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采矿审批登记手续。采矿权人必须按照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开采,领取采矿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采砂活动。凡申请在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水利部关于加强长江中下游河道采砂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42号)规定的程序办理采砂审批登记手续。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不得进行采砂活动。
  进一步规范以招标投标办法取得采矿权的管理。对需以招标投标方式出让采矿权的,要根据投标人的资质条件、开发利用方案的合理性以及对河道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有效性,依法择优确定河砂资源采矿权中标人,杜绝管理无序状态。

  三、依法加强监管。在进一步向当地地方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进行关于河道采砂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宣传的同时,各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对河道砂石、砂金资源开采的监督管理职责。为维护河道采砂区域的正常开采秩序,在对河道采砂的采矿许可审批中,应将采砂船的船名船号同时登记备案。凡未向发证机关备案的船只不得从事采砂活动。禁止无采矿许可证采砂和在河道内堆弃尾砂砾石。清理和取消越权和违规的许可证发放和收费。发现无证采砂、非法转让河砂采矿权以及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查处。

  四、协调有关部门实施综合治理。要依照《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水法》的有关规定,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切实保护矿山环境和河道安全。在三峡等长江沿岸地区开采砂石,必须在保护自然景观、生态环境和河道安全的前提下依法进行。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水利、交通、公安等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保证和维护长江等河道(航道)的排洪与航运安全。

  五、编制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河砂。要对河道采砂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在确保防洪、通航安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制定河砂开发规划,严格控制主要河道采砂规模。各有关地区、特别是重点流域地区,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划定可采区、限采区和禁采区,规定禁采期,对采砂活动实施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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