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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粮食局关于设立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17 生效日期: 2000-04-17
发布部门: 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粮食局
发布文号: 渝劳办发[2000]112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劳动局、公安局、计委、粮食局,各区县(市)劳动局、公安局(分局)、计委、粮食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局,经济发展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局、公安处、产业发展局,各技工学校: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劳动力合理流动和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以适应我市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要求,参照市政府《关于设立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的通知》(渝府发[1999]107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我市主城区设立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集体户名称、地址
  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设在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地址:渝中区人和街28号,市劳动局内),其名称为“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
  设立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后,根据单位和个人自愿的原则,凡自愿将人事档案和户籍委托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并符合落户条件对象的,可以申请进入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
  二、落户范围
  近郊七区(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九龙坡区、北碚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等无集体户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
  三、落户对象
  在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的对象是指人事档案无管理单位、无直系亲属投靠、无合法固定住所的七区内非农业户口的下列人员:
  1.无集体户口单位接收的技校毕业生和有技术专长在我市就业后失业,其户粮关系在学校或单位的人员;
  2.各类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户籍关系无落户处所,户、粮关系在原所在单位的人员;
  3.从市外引进的有技术专长,且接收单位无集体户的人员。
  四、入户审批程序
  凡属委托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的人员,必须由申请人填写《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四份)、《重庆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落户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一式两份),由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管理中心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并签署意见,再经当地公安分局进行入户审批。审批同意入户人员,由公安分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然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和粮食关系管理部门办理迁移入户、上粮手续。
  属技工学校定向招生,毕业后分到无集体户单位工作的人员,可由学校组织学生按上述手续办理。
  五、集体户的落户期限为两年。期限内落户人员有了固定合法住所或到有集体户口单位就业的,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逾期未迁移户口的必须重新按规定办理集体户口落户手续。
  六、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均由当地公安派出所负责日常管理,接受各级公安户政部门的业务指导。社会劳动力集体户的专(兼)职协管员,应协助户口登记机关落实日常管理工作。
  七、设立市社会劳动力集体户,是我市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聚集技能型人才,改善投资环境和吸收优秀技能人才环境的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努力把集体户工作落到实处。集体户工作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服务性工作,集体户的协管员和公安派出所有关人员要努力做好管理服务工作,切实为社会技能人才合理流动工作服好务。
200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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