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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烟叶经济政策实施方案请示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8-02 生效日期: 1993-08-02
发布部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经贸委《关于调整烟叶经济政策实施方案的请示》,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叶用途单一,属国家专卖品,必须根据烟草制品生产、出口和贮备的需要安排生产。烟叶的收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计划,对超过国家计划收购的烟叶税金要全部上缴中央财政。要贯彻扶优限劣的原则,逐步压缩不适宜种烟叶地区的烟叶种植面积,努力提高烟叶质量。在加强烟叶专卖管理的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向“以销定购,以购定产”过渡。
  当前,烟叶收购工作即将全面铺开,各地要保证烟叶收购资金及时到位,加强烟叶收购和流通中的专卖管理,严格执行收购合同,对违反《烟草专卖法》的行为要坚决查处,对各种非法经营活动要严厉打击,以确保今年烟叶收购工作正常进行。
国务院: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专卖管理的通知》(国发(1993)7号)的要求,我委会同国家计委(含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税务总局、技术监督局、烟草专卖局等部门就如何有效控制烟叶盲目生产的势头,调整烟叶经济政策问题,到云南贵州湖南山东福建河南六省进行了调查研究,提出了关于调整烟叶经济政策的实施方案,经与有关部门协商,基本取得了一致意见。现请示如下:
  一、调整烟叶经济政策的原则。烟叶经济政策的调整,要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兼顾烟农、地方政府、烟草企业三方面的利益,即保证农民正常年景实际收入不减少,基本维持现有烟叶产品税税赋水平,基本不增加卷烟企业生产成本。

  二、严格控制烟叶生产。为了控制烟叶盲目生产,在收购烟叶时,各省、自治区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国发(1993)7号文件关于“对超过国家计划收购的烟叶税金要全部上缴中央财政,对超计划或无计划交售的烟叶的收购价格要向下浮动20%”的规定,凡超过国家下达的年度收购计划的部分,以本省(区)当年每担烤烟的平均税额计算税金,并上缴中央财政。在具体安排收购计划时,要贯彻扶优限劣方针,逐步压缩不适宜种烟地区的烟叶种植面积。

  三、调整烟叶收购价格。鉴于目前烤烟标准正处于由十五级向四十级的过渡阶段,按照市场需求和优质优价原则,烟叶收购价格分别按十五级和四十级两种烤烟标准相应进行调整(见附件一、二)。国家原规定的烟叶生产扶持费并入烟叶收购价。

  四、调整烟叶产品税税率。烟叶产品税税率根据调整后的烟叶收购价格,按基本维持现有烟叶税赋水平的原则,从38%降为31%。关于调整纳税环节问题,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制订具体办法。

  五、 放开烟叶调拨价格。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目前实际情况,放开烟叶调拨价格。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商有关部门制定。上述规定从一九九三年新烟上市起执行,白肋烟、香料烟和晒烟参照烤烟的调整方案执行。目前,广东广西福建江西省(区)烟叶已进入收购后期,这些省(区)今年是否执行新的烤烟收购价格和烟叶产品税税率,由上述各省(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以上请示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和有关部门执行。
1993年7月24日

  
附件一、1993年40级烤烟收购价(略)
二、1993年15级烤烟收购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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