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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全民所有制自营施工单位应缴纳营业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2-29 生效日期: 1987-12-29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1987]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国营建筑安装企业恢复征收营业税以后,不少地区询问:生产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门)所属的自营施工单位为其所在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施工是否属于为本单位施工,应否征收营业税?如石油部管道局所属的工程公司承包管道局的工程;各油田所属的工程公司和钻井公司承包所在油田的工程;钢铁联合企业、矿务局、林业局以及市政、公路、房管部门所属的工程处、工程公司等施工单位承包其所在企业、单位(部门)的工程等等。
  据我们向国家计委、建设银行总行等有关部门了解,自营施工单位是全民所有制生产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部门)为建造、安装和修理本单位固定资产而组织的施工单位,其承包工程的预(概)算编制方法、取费标准一般按统一的定额取费标准执行,结算方法也与其他建安企业无异。鉴于此,我们意见,自营施工单位承包其所在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建筑安装工程和修缮业务的,应当按照规定征收营业税。对为本单位施工免征营业税的范围,必须严格限制在从事建筑安装和修缮业务的单位本身,不能扩大到其所在的企业、单位和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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