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关于审计机关查出的应税违纪收入,应当依法补缴所得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2-26 生效日期: 1987-12-26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税[1987]3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
  据有些地区反映,审计机关查出的属于国营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应税违纪收入,有的地区没有依法补缴所得税,而是上缴审计专户,或地方财政,作为地方财政的预算外收入,这与我部现行规定不符。我部(86)财预字第67号通知指出:“审计机关处理的违纪收入款项,属于国家预算收入,应由被审计单位直接缴入国库”;审计机关“不能在银行自设待处理审计款项专户收纳和清理各种违纪款。”因此,凡存在上述问题的地区,应研究改正过来。审计机关查出的各种应税违纪收入,应按国务院大检查办公室(87)国检办字第102号文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办理,即:对“查出的各种违纪问题……,在核实定案以后,都要及时调整会计帐目和财务决算,相应增加实现利润和上交税利……。”属于应缴纳所得税的违纪收入,应当首先依法补缴所得税。各地财税部门应当认真监督和做好各种违纪收入补交入库工作。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