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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干部局档案室与院机关各部门工作联系制度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12-31 生效日期: 1989-12-31
发布部门: 中国科学院干部局
发布文号: (89)干字339号

院机关各部门:
  为了适应机关干部管理权限下放等需要,建立、建全规章制度,加强对机关干部档案的管理,进一步实现干部档案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现将我局干部档案室与机关各部门的工作联系制度通知如下:
  一、院机关各部门干部调配、任免情况应按下列要求通知如干部局档案室;
  1.院外或院属单位商调院机关的干部,需要查阅或调取干邵档案时,应及时通知我局档案室,办理阅档、借档手续。
  2.院机关内部干部调动时,应在通知下发十日内,特变动通知送交我局档案室。
  3.院机关各部门从机关以外单位调入干部,如各部门已调来本人档案时,应在报到十日内,将其档集送交我局档案室;如尚未调来本人档案时,应在其报到十日内通知我局档案室调档。

  二、新形成的干部档案材料归档要求:
  k.院机关各部门所形成的应归入本单位干部档案的材料,应在材料批准之日起十日内,送交我局档案室归档;成批形成的材料,如工资普调、统一布置填写的表格等,可延长到一个月。
  2.各部门印制或撰写归档材料的规格、归裆材料的撰写规定、归档手续及份数,均按《人事档案材料归档范围及要求(试行)》办理。

  三、查阅、借用干部档案的规定:
  1.院机关各部门查阅干部档案,须由本部门开具介绍信说明查阅对象、内容、目的,并经本部门分管干部的领导或党支部书记签字批准,一般由党支部组织委员或分管人事工作的干部承办。
  2.干部局各处、室查阅干部档案,应经本处、室领导批准。
  3.我局干部档案室根据领导批示提供有关材料,一般只供查阅,不外借。阅档应在我局档集室进行。
  4.因特殊情况需将干部档案借出使用,须开具介绍信,按干部管理权限,经主管领导批准并办理登记手续。借档部门应专人负责,妥善保管。借出期限为一星期,到期后仍需使用,要办理续期手续。
  5.摘抄或复制干部档案材料,须经我局档案室同意,并办理登记手续。摘抄时应记录在信纸上,不准记在笔记本上,用毕后应及时销毁。
  6.查阅或借用干部档案,必须严格遵守《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保密制度,不得丢失、泄密或公开干部档案内容。查阅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中国科学院干部局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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