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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国家经委、国家机械委关于整顿消防器材生产企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12-16 生效日期: 1987-12-16
发布部门: 公安部国家机械委国家经委
发布文号: 87公消器字114号

近几年来,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消防器材生产也有较大的发展,不仅数量、品种增长较快,而且产品质量也有一定的提高,对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消防器材生产行业管理方面问题较多,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一是缺乏强有力的宏观控制,建厂布点失控。一些地区和单位为了追求利润,在技术力量不足或没有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建厂布点。如浙江省目前就有消防器材生产企业一百二十多家,比一九八三年增加六倍。其中多数是乡镇企业,有的根本不具备生产条件。这种现象其他省、市也都存在;二是产品质量低劣。一九八六年八月份,国家经委公布对全国二十四个手提式灭火器生产厂产品的抽查结果,抽样合格率仅为百分之七点一。一年来各地虽然都抓了质量工作,但影响产品质量的一些根本问题没有解决,产品质量问题仍很严重,灭火器爆炸伤人事故仍有发生;三是无证生产和不按标准生产的情况仍然存在;四是消防器材修理网点相当混乱。有的个体户根本不具备修理条件,到处招揽消防器材修理生意,不能保证质量。消防器材的生产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上述问题如不进行整顿,势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危害和损失。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控制消防器材生产建厂、布点。今后凡新建生产消防车、消防泵和自动灭火系统装置的消防器材生产企业,一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核报公安部消防器材生产管理办公室审批。其他消防器材产品新建、生产厂、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报公安部消防器材生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二、对已实施了生产许可证制度的碳酸氢钠干粉、二氟一氯一溴甲烷、蛋(氟蛋)白泡沫三种灭火剂产品,严格按国家经委、国家标准局等七个部委制订的《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上述三种灭火剂产品,违者将视其情节给予停产、停售、罚款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目前正在发放生产许可证的手堤式灭火器生产企业,经公安部消防器材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达不到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和至今未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的企业,不准再生产手提式灭火器。

  四、对尚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的消防产品,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标专标(部标)和企业标准进行生产,对不按标准生产的企业,必须令其停产或转产。

  五、对消防器材维修企业,参照生产企业应具备的条件进行整顿,对根本不具备维修条件的要坚决予以停业。
  以上整顿措施,请各地抓紧部署。整顿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反映给公安部消防器材生产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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