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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地区商品房销售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04-04 生效日期: 1994-04-04
发布部门: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兰房字[1994]38号

  一、为了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房地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建设部、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强商品房销售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商品房屋产权、产籍登记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兰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商品房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将竣工前的商品房(含住宅、非住宅)进行预售和竣工后销售的经营行为。

  三、凡进入市场进行销售(预售)的商品房,事先必须到兰州房地产交易所办理商品房登记,领取《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四、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须具备以下条件:
  1.建设项目各种手续齐备,并已明确竣工交付使用时间;
  2.完成项目建设总投资不低于20%(不含土地出让金)或已完成单体项目的基础工程;
  3.已建立商品房售后管理维修公约。

  五、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须提交以下证件(复印件):
  1.《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
  2.计划部门下达的商品房建设计划;
  3.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和土地出让合同;
  4.建筑许可证;
  5.商品房规划设计方案、开发项目可行性报告、分层、分户平面图(包括商品房结构、用途、数量、面积、成本、销售价格和交付日期),小区绿化、治安、生活服务设施配套方案;
  6.工程承包合同书和委托质检合同。

  六、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程序:
  1.开发经营企业在销售(预售)商品房以前持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申报登记;
  2.房地产交易所验证、审核;
  3.领取《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七、商品房销售(预售)价格遵循按质论价的原则,按照市场供求规律由双方协商议定。

  八、商品房销售(预售)须填写统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合同监证和纳税过户手续,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须注明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

  九、销售、预售商品房应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悬挂在售房场所。

  十、商品房屋在竣工验收接管后的三个月内,向兰州市房地产产权监理处办理产权登记,领取《兰州市商品房屋产权登记注册证》。购房人凭《兰州市商品房屋产权登记注册证》(复印件)、买卖协议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十一、开发企业在刊登、播放商品房销售广告时,须持《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并在广告中载明许可证编号。未按上述规定提交许可证的,广告经营单位不得为其刊登、播放广告。

  十二、凡未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销售商品房者,房地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开发管理部门停办新的开发项目定点;土地管理部门停办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拆迁管理部门停止新项目的拆迁安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通过企业资质年检。

  十三、凡未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商品房纠纷案件,司法部门不予受理。

  十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办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而销售(预售)商品房的,按偷税论处。由房地产交易所出具证明,税务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五、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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