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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国家税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30 生效日期: 2000-04-15
发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文号: 渝价[2000]178号

万州、黔江开发区物价局、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财政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务管理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的精神,我们对我市国家税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清理,经报市政府第四十六次常务会议批准,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发布重庆市国家税务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29号),现就我市国家税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票工本费。
  (一)国税部门的普通发票工本费标准见附表。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工本费标准:
  1.四联每本12.20元;
  2.七联每本18.10元;
  3.电脑四联每份1.70元;
  4.电脑七联每份2.40元。

  二、税务登记证收费。
  (一)税务登记证(包括正、副本,不含铝合金外框)每套50元。
  (二)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六部委《关于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的规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的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每套(包括正、副本)收费10元;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书费。

  三、我市各级国家税务部门接到本通知后,必须到物价部门重新申领《收费许可证》方能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0年4月15日起执行。我市过去有关国家税务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表: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发票工本费标准
  (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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