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17 生效日期: 1997-06-17
发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皖国税发[1997]118号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5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应提供《出口退税登记证》和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外经贸主管部门批文复印件,向所在地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办理免、抵、退登记备案手续。?

  二、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1997年1月1日后报关离境的出口货物一律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免、抵、退。文到之前已经征税并已办理退税手续的自产货物,可不调整。?

  三、生产企业每季度末填报《申报表》,报经其主管征税的税务机关,逐级审核汇总上报省国税局,各地按审批办理结算,多退少补。?

  四、各地国税部门要认真做好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宣传、培训和内部衔接工作,精心部署,并及时向省局反映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其顺利实施。??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1997年5月21日 财税字[1997]50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