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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部、商业部、农牧渔业部、轻工部关于加强竹林管理制止乱砍滥挖的联合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11-24 生效日期: 1987-11-24
发布部门: 林业部(已变更)农牧渔业部(已变更)轻工业部(已变更)商业部(已变更)
发布文号: 林护字[1987]453号

竹林是我国森林资源的重要部分,其面积约有400多万公顷,占全国森林总面积的3.3%。在南方集体林区,竹林面积占森林总面积的15%左右。但是,近几年来的乱砍滥伐森林歪风,已严重地破坏竹林资源。
  砍竹挖笋失控,竹林年砍伐量大大超过了年生长量。一些竹林重点生产省年年过伐。一些省滥挖竹笋的现象十分严重,许多地方的竹笋基本被挖光。
  乱砍滥挖的结果,使竹林蓄积量大幅度下降,平均每亩立竹数量从过去的200根左右下降到70多根,一些地方的竹林资源濒临枯竭。
  由于竹林蓄积量下降,供销合作社近年来毛竹收购量比过去减少了一半,从而影响了市场竹材的供应和以竹代木的推广,加剧了我国木材供需矛盾。
  为了保护发展竹林资源,做到护笋养竹,必须按照《森林法实施细则》中关于“森林,包括竹林。林木,包括树木、竹子”的规定,把制止乱砍竹子、滥挖竹笋的问题作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1987)20号文件的重要内容去抓。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对毛竹(楠竹)林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各省、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法》第 二十五 条的规定,制定竹林年采伐限额,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地方各单位不得突破竹林采伐限额。
  对超限额下达采伐计划和发放采伐许可证的直接责任人,必须按《森林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当前,在竹林采伐限额未核定前,由省、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本省、自治区具体情况提报竹材采伐量控制指标,经林业部批准后下达执行。
  要坚决制止滥挖竹笋。各省、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应本着护笋养竹的精神,对采挖竹笋作出具体规定,坚持合理采挖。

  二、加强竹林采伐管理。采伐毛竹(楠竹)必须按照《森林法》第 二十八 条的规定,申请采伐许可证,凭证采伐。发证单位和林业站要加强检查、监督,对于无证采伐、无证收购毛竹(楠竹)的,要依法处理。

  三、整顿竹材流通渠道。各地要按照中发(1987)20号文件精神整顿竹材流通渠道,依据现行经营分工,充分发挥供销社和林业部门主渠道作用,重点产竹县必须由省政府指定的林业或供销社统一管理进山收购,并加强竹材市场管理。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四、认真征收毛竹(楠竹)的育林基金,征收标准应按国家和省、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育林基金要按国家的规定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不合理的收费必须清理。

  五、加强竹林保护管理。对待竹林要象对待其他森林一样加强管理和保护,切实解决机构、人员编制等问题,并把保护发展竹林资源这项工作作为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一项内容,纳入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
  请认真贯彻以上各条,并将落实情况报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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