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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生产烟花爆竹企业征收产品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11-19 生效日期: 1987-11-19
发布部门: 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产[1987]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根据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等七个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精神,我局最近以(87)财税国字第070号通知明确:对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网点和个体工商业户一律按照税法规定缴纳各种税收,不得减税免税。现就文中有关产品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烟花爆竹企业一律按照规定征税,这是为配合国家对该行业实行宏观管理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因此,今后对所有企业生产的烟花爆竹,不论企业的经济性质及隶属关系如何,均不得给予减免税照顾。
  二、为鼓励企业扩大出口,对工业企业销售给外贸企业出口的鞭炮焰火,仍继续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85)财税字第370号文件所作的减税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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