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合肥四达高技术开发公司邮电营业账务综合处理系统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22 生效日期: 1997-04-22
发布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皖国税函[1997]142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合肥四达高技术开发公司开发邮电营业账务综合处理系统中的硬件 设备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合国税流[1996]524号)悉。?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四达高技术开发公司销售邮电营业账务综合处理系统的业务,属于兼营增值税非应税业务。据此,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前,对其销售的硬件设备,如服务器、打印机、译码器等,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对其取得的软件开发费收入,暂不征收增值税。但该公司应按税法规定分别核算取得的硬件设备和软件开发费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对其软件开发费收入应按规定一并计算征收增值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