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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年度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指标考核及数量评价规则实施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9-12 生效日期: 2002-09-12
发布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辽政办发[2002]8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2年度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指标考核及数量评价规则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九月十二日
  2002年度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指标考核及数量评价规则实施办法
  为了做好对各市政府2002年度工作指标的考核工作,根据省政府制发的《2002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数量评价规则》(辽政发[2002]41号),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考核内容
  以《2002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数量评价规则》中确定的39项考核指标为考核内容。
  二、考核办法
  1.摸底考核。近期由省政府相关部门对各市政府上半年单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一次考核,并及时向省政府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核办”)通报考核情况。
  2.自我评价。年底各市政府按照省政府下达的年度工作指标及数量评价规则,逐项进行实事求是的自检自查、自我评价,并按规定的时限,将完成年度工作指标的各类数据和有关资料报省政府相关部门。
  3.年度考核评价。在各市自我评价的基础上,由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对各市政府的单项指标分别进行考核,根据指标评分办法作出数量评价。省考核办根据省政府相关部门对各单项指标考核评价结果进行复核汇总、综合计分,按照各市得分结果排列顺序。
  三、考核工作程序
  1.根据辽政发[2002]41号文件中明确的考核部门,分别负责39项考核指标体系的考核任务。涉及几个部门共同负责的工作指标,列在首位的部门为主办部门,其他部门为辅办部门。
  2.省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对所负责的单项指标制定考核细则。首先实行半年考核,然后及时向省考核办反馈考核情况及遇到的问题,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3.各市政府于2003年1月中旬完成自我评价工作。上报的考核指标完成数据及相关材料,必须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把关签字后报送省政府相关部门。
  4.省政府相关部门对各市的各单项工作进行指标考核和数量评价。省考核办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初步考核结果,报省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省政府常务会研究,确定对各市的考核结果和名次,由省政府公布对各市最终考核结果和名次,并抄送省委组织部。
  四、考核工作要求
  1.省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由部门一把手或分管领导为组长的5人组成的单项指标考核小组,负责对各市政府单项工作指标的考评工作,按照省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总体部署,抓好落实。为了确保考核质量,各部门要选调思想作风端正、素质较好的同志组成。考核小组成员一经确定,除特殊原因外,不得随意更换。
  2.各市政府的考核指标及统计数据要真实、准确。对编造虚假数字、篡改统计资料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依纪严肃处理,以保证对各市量化考核的严肃性、准确性。
  3.省政府承担考核任务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辽政发[2002]41号文件确定的考核指标体系和统计口径及计算方法进行考核工作。不得因推动本部门、本系统工作需要,自行增加考核指标、改变计分办法。
  4.省政府相关部门要高度负责,认真审核各市上报的考核指标完成数据及有关材料,并按要求向省考核办报送考核结果,考核小组主要负责人要对报送的数据认真审核把关、签字加盖部门印章后报出。
  5.省考核办对省政府相关部门考核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结果通报省直机关工委,作为省直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
  6.省考核办和省政府相关部门单项指标考核小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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