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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期货商业同业公会会员项目检查与辅导办法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2004-04-12 生效日期: 2004-04-12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3]期商会字第0930000303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台北市期买商业同业公会(93)期商会字第0930000303号函订定发布全文13条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四月六日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会台财证七字第0930111504号函准予备查

第1条 本办法依期货业商业同业公会管理规则第八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本公会对会员项目检查之处理及辅导,除法令另有规定外,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本办法未规定者,依本公会章程、自律公约及其它相关规定办理。

第3条 会员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会得派员进行项目检查及辅导:

一、经依本公会会员查察作业办法(以下简称查察作业办法)对会员进行查察,发现会员有经营不善,发生亏损致信用难以维持,或遇有突发事件者。

二、内部稽核作业有重大缺失者。

三、因存款不足遭退票、拒绝往来或其它丧失债信情事者。

四、因诉讼、非讼、行政处分或行政争讼事件,对公司财务或业务有重大影响者。

五、违反法令或本公会章程、自律公约及其它章则、办法,经财政部证券暨期货管理委员(以下简称证期会)或本公会处分仍未改善者。

六、其它经证期会指示办理者。

第4条 本公会检查人员赴受检会员公司执行项目检查与辅导,应提示本公会核发之证明文件。

检查人员执行职务应秉持公正客观之立场及严谨认真之态度,并负保密之义务。

第5条 本公会进行项目检查,得限期要求会员提出检讨报告。该报告应叙明下列事项,由会员负责人及相关财务、业务、稽核部门主管签名盖章,并检附有关文件表册:

一、发生第三条所定情事之原因及其影响评估。

二、相关人员有无违反法令及其责任。

三、财务状况、帐簿文件及财产相关对象之保管人员及处所。

四、改善解决方案。

五、其它依证期会或本公会指定之事项。

会员依前项第四款所提改善解决方案,应依本公会规定期限,定期报告执行进度;本公会得视执行成效要求会员检讨改进。

第6条 本公会进行项目检查时,除应就第三条所生情事及前条之检讨报告内容详为查证外,并得依会员经董事会承认之内部控制制度全面检查。

第7条 本公会对会员进行项目检查及辅导,得选任不具利害关系之律师、会计师或其它熟谙期货业务者,协助检查、辅导及为其它必要之处置。

前项检查、辅导所生之费用,悉由该会员负担。

第8条 本公会对会员项目检查后,得为下列处置:

一、协助业务缺失之改善与辅导。

二、违反本公会章程、自律公约及其它章则、办法者,依相关规定处理。

三、违反法令者,即呈报证期会。

四、其它必要之处置。

会员就本公会对其所为之处置,如认有窒碍难行之处,得叙明理由向本公会申覆。

第9条 本公会项目检查后,得对会员进行下列辅导:

一、请会员就其业务缺失,订定改善或解决方案,函报本公会备查,并定期报告执行进度。

二、视会员执行成效,随时要求其检讨策划改进。

三、就会员之执行成效,于必要时邀集会员负责人及相关主管沟通改进措施。

四、其它必要之辅导措施。

第10条 会员及其负责人或受雇人就本公会之项目检查与辅导,不得规避或拒绝。

前项所称规避或拒绝,系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进行项目检查或辅导时,故意制造事端,或虽非故意,但按其情节,如事前可得预见而任其发生,或事中可得排除而怠于立即排除,导致检查工作难以顺利进行者。

二、经本公会函请会员提示相关帐册、凭证及资料,逾期未提示者。

第11条 本公会依本办法所为之项目检查及辅导及其它处置,不得视为承受会员对其委托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之债务或其它义务。

会员及其负责人或受雇人于本公会为项目检查及辅导时,就其职务上之一切行为仍应自行负责,不得藉此规避卸责。

会员应将前两项规定详为告知委托人或其它利害关系人,不得有任何足致误解之言行。

第12条 违反本办法之规定者,得依本公会章程、自律公约及其它有关之规定办理。

第13条 本办法经本公会理事会通过,并报经证期会备查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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