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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存款准备金比例和中央银行贷款利率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10-26 生效日期: 1987-10-2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87]333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经济特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为了贯彻落实“收紧财政和信贷、控制需求、稳定物价、保持经济平衡和稳定发展”的方针,以及紧缩信贷要从今年第四季度抓起的要求,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
  (一)从一九八七年第四季度起,对各专业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比例,一律在现有的基础上上调2%;农村信用社对新增加的存款余额上调2%。应补交的存款准备金,必须在十一月第一次调整存款准备金之日全部补足。各专业银行和各金融机构按照十月三十一日的存款余额补缴;农村信用社按照十月三十一日比上年末存款增加额补缴。其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三计收罚息。

  (二)适当调高中央银行贷款利率。从今年第四季度起(即九月二十一日),人民银行对各专业银行、各金融机构的年度性贷款和短期贷款(不包括铺底资金贷款)利率,一律由现行的月息3.9‰、5.4‰和5.7‰提高到6‰,再贴现利率按上调6‰后的贷款利率降低5—10%计收利息。各专业银行、各金融机构和农村信用社,不得提高对企业单位的贷款利率,转嫁利息负担。

  (三)为了不影响专业银行的利润水平,因提高贷款利率人民银行多收的贷款利息,今年第四季度采取专户存储、逐级上划的办法,由人民银行总行返还给各专业银行总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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