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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J章:英联邦国殇纪念坟场管理委员会坟场规则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30 生效日期: 1997-06-30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132章第117条)

[1977年1月28日]

(本为1977年第24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引称 版本日期 30/06/1997

本规则可引称为《英联邦国殇纪念坟场管理委员会坟场规则》。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则中─

“坟场”(cemetery)指本条例附表5第IVA部所指明的任何英联邦国殇纪念坟场管理委员会坟场。

第3条 动物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如未获得英联邦国殇纪念坟场管理委员会的书面同意,不得准许犬只或其他动物进入坟场。

(1994年第12号第11条)

第4条 行为及举止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不得在坟场内─

(a)售卖或出租任何物品或物件,或为出售而展出或为出租而展出任何物品或物件;

(b)张贴、贴上或派发任何类别的传单、卡片、通告或宣传品;

(c)举行、宣传或参与任何公众集会,除非该集会属于宗教或悼念性质,并与某人的死亡有关,而该人的遗骸已埋葬于该坟场内或已在该坟场内以其他方式处置;

(d)故意骚扰或扰乱任何丧礼、送殡行列或属于宗教或悼念性质的集会;

(e)发射火器,除非在军事丧礼或悼念集会中恰当地进行;

(f)故意或不小心地污损、毁坏、弄污或弄脏在该坟场或其任何部分内或围绕该坟场或其任何部分的墙壁或栅栏,或任何坟墓、障隔、栏杆、柱子、座椅、界石、纪念碑像、建筑物、墓石、石碑、装饰物、树木、灌木或作装饰用途的植物;

(g)爬上在该坟场或其任何部分内或围绕该坟场或其任何部分的墙壁或栅栏,或爬上任何树木、障隔、栏杆、柱杆、纪念碑像、墓石、石碑或装饰物;或

(h)作出吵闹或不当的举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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