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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高中择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8-15 生效日期: 2002-08-15
发布部门: 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沈价发[2002]153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各高级中学:
  为贯彻落实省《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高级中学择校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综[2002]235号)精神,使我市高中择校收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我市高中择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市级重点高中择校收费必须严格按省规定的每生3年不得超过1.8万元收费标准执行。省《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高级中学择校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沈阳、大连、鞍山的省级重点高中每生3年不超过3万元;一般高中不超过1、8万元。上述规定的择校生收费标准为最高限额,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高中不得突破”。此项规定已将收费标准和管理权限限制得极为严格。而市教育局在8月1日《沈阳晚报》等刊物上发布了“市级重点高中3年不超过2.4万元”收费规定,突破了省文件规定的最高限额,在全市乃至全省造成不良影响。省物价局明确答复“市级重点高中3年不超过2.4万元”的收费标准无效。

  二、各高级中学在收取择校费前必须报市级物价、财政局核准并备案。省《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高级中学择校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择校生收费的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教学质量和本地区居民承受能力提出报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核准,并报省备案”。因此,各校在收费之前,必须将本校择校生收费标准报物价、财政核准,报省物价局备案,并由市级物价部门颁发《收费许可证》后,实行亮征收费。

  三、各级物价部门要坚决贯彻“三个代表”的要求,严把收费监督检查的关口。各区、县(市)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和加强高中择校收费管理的必要性,高度重视并加强对高中收费的管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上级规定的严肃性,严格以省政府及财政厅、物价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依据对各高级中学的择校收费监督检查。对搜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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