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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05 生效日期: 2004-12-05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武价房字[2004]168号
各区物价局,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了规范房地产收费项目管理,改善和优化投资环境,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武政[2004]6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04]184号),经清理核定,现就规范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和省已公布取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中的规划红线定位费、拆迁旧房污染费、垃圾清运损失补偿费等3项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不再收取。 
  二、保留国家发改委、省物价局明确规定涉及房地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17项,即:施工招投标交易服务费、商品混凝土交易服务费、工程勘察设计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费、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咨询费、城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整理综合服务费、网员信息服务费、分包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费、建设施工安全技术服务费、建筑节能设计技术咨询服务费、现场文明施工技术指导咨询服务费、城市规划咨询费、土地登记代理费、土地交易服务费、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费、测绘费、环境影响咨询费(以上项目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对涉及房地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体现自愿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服务机构和市场化原则,严禁将经营服务性收费作为行政审批(或许可)的前置条件强制收费,严禁将经营服务性收费纳入“收费窗口”搭车收费,各经营服务性收费部门在收费点上应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对在执收中变相强制性服务和超标准收取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四、涉及房地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将每年向社会公示一次。 
  附件:2004年度涉及房地产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一览表 
 
 
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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