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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各地、各部门不要自行颁布专业人员职称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6-13 生效日期: 1993-06-13
发布部门: 劳动人事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
发布文号:
  近来,有的部门和地方,不经国务院及其职称统管部门批准,自行规定职称条例、规定下发,有的还在报纸上宣传,以致引起了思想上和工作上的某些混乱。目前,中央正在责成中央宣传部等有关部门统一研究有关职称工作的方针政策。在中央尚未作出统一决定以前,一切部门、一切单位都不要自行制定和颁发专业人员职称条例、规定:不经国务院及其职称统管部门批准,也不要组织试点。今年以来由部门和地方下发的新的职称条例和规定:如关于海关专业干部职称、关于高等学校教育管理干部职称、关于卫生宣教人员病案管理人员技术职称、关于各级党校、干校教学研究人员职称等,均暂缓执行,并将这些条例和规定抄送劳动人事部。在本通知下发前已经按照上述条例、规定评定了职称的,留待以后处理。关于政治工作干部评定业务职称问题,按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劳动人事部一九八三年四月联合发出的通知(组通字(83)30号,中宣发字(1983)23号,劳人科(1983)65号)执行。
  对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正式颁发施行的各种职称条例,要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在坚持条件、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进行评定。
  请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做好思想工作,督促检查,坚决纠正不正之风,并将情况及时反映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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