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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团法人中华民国证券柜台买卖中心柜台买卖证券经纪商申报客户违约案件处理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5-04 生效日期: 2005-05-04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证柜交字第0940011416号

壹、证券经纪商申报客户迟延给付结算及违约之处理作业应依本中心证券商营业处所买卖有价证券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柜台买卖有价证券开户契约第五点、第八点、「柜台买卖有价证券给付结算作业要点」第六点及本作业要点之规定办理。

贰、违约申报作业客户参加本中心等价成交系统或固定收益证券交易系统未如期履行给付结算义务者,即为违约,证券经纪商应依左列规定向本中心申报,并副知客户。

一、计算机传输:

(一)证券经纪商经确认委托人发生违约情事时,应即行将违约信息依本中心指定之计算机输入画面所列事项逐一输入,透过本中心等价成交系统受托买卖者,至迟不得逾违约当日下午六时;透过本中心固定收益证券交易系统受托买卖者,至迟不得逾违约当日上午十时。

(二)客户为境外华侨及外国人者,证券经纪商申报其迟延给付结算且未如期履行给付结算义务时,前目规定之输入时间,至迟不得逾成交日后第三营业日下午六时。

(三)客户以划拨方式支付买进价款办理给付结算,届期应付价金不足者,证券经纪商应比照前目规定输入违约信息。但于星期一至星期五因银行作业致逾下午六时始行知悉应付价金不足者,亦应即行输入,至迟不得逾下午八时,并于次日检具银行证明文件函报本中心凭核。

(四)因偶发事故致计算机传输线路无法传输时,证券经纪商应即以电话通知本中心,并以备援计算机系统输入违约信息。

二、违约函报:

证券经纪商同一申报日同一客户违约金额总计达新台币一千万元(包含新台币违约金额及外币违约金额按即期汇率换算为新台币之金额)以上者,除依前项规定办理外,另有业务规则第八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之违约情事,均应依左列规定函报本中心备查。

(一)函报内容:

1.客户姓名。

2.帐号。

3.身分证统一编号或营利事业统一编号。

4.住址。

5.违约事项。

(二)检具左列文件影本:

1.国民身分证或登记证照(正、反面)。

2.开户契约(正、反面)。

3.委托书。

4.买卖报告书。

参、迟延给付结算申报及撤销作业:

一、客户为境外华侨及外国人者,于交易确认中,遇两地假日交错、电信中断或天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保管机构未收到给付结算指令或指令与成交报告不符之情况,未于成交日后第一营业日下午六时完成给付结算,可资证明者,证券经纪商应将迟延给付结算资料实时输入本中心指定之计算机,并于次一营业日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函报本中心。

二、前项经证券经纪商向本中心申报迟延给付结算在案者,客户就卖出证券或买进、卖出证券价金相抵后之应付价金,在成交日后第三营业日下午六时前,履行给付结算义务者或经证券经纪商申报错帐者,证券经纪商应即向本中心申报撤销迟延给付结算之纪录。

肆、迟延给付结算处理作业:

一、证券经纪商依第参点申报客户迟延给付结算,应通知客户或保管机构,并代办给付结算手续,其因代办给付结算所受之证券或代价,应于客户履行给付结算义务时,将证券返还代办时之借券,至代价则抵充代办支付之价款。

二、证券经纪商因迟延给付结算产生之借券、代付款项及其它相关费用时,应于客户履行给付结算义务时一并收取。

伍、违约处理作业

一、证券经纪商依第贰点规定申报客户违约时,应即代办给付结算手续,其因代办给付结算所受之证券或代价,应于客户违约之次一营业日委托其它证券经纪商代为处理。

二、同一客户委托买进及卖出均未履行给付结算义务时,证券经纪商仍应分别申报违约,并就代办给付结算所受之证券或代价全数委托其它证券商予以处理,不得自行冲抵。但同一违约申报日之同帐户、同种类有价证券,证券经纪商得就同数额部分为买卖相抵方式处理。

三、证券经纪商为前项处理后,应即将处理之相关信息于当日下午六时前,输入本中心指定之计算机,并通知客户。

四、证券经纪商依业务规则第八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申报客户违约后,应依同条第六项所定之时间透过本中心等价成交系统、固定收益证券交易系统或证券商营业处所议价为买回之处理,再据以对客户追偿。

五、证券经纪商依第一项规定代办给付结算所受之证券,属同一违约期间之合计张数达该标的证券已发行股数百分之五以上且达该标的证券申报违约前二十交易日之日平均量以上之情事者,证券经纪商得采下列方式择一处理:

(一)于确定客户违约之次一营业日开始连续三个营业日,如无法全部反向处理完毕,经与客户达成协议或通知客户,证券经纪商得视市场状况,依协议或通知内容,于一百八十日内予以反向处理完毕,并将协议或通知之情事函报本中心备查。

(二)证券经纪商与客户协议订定价格以为计算损益依据者,应将双方达成协议之协议书函报本中心备查。

陆、违约通告作业本中心接获证券经纪商之违约申报,即依其申报内容转知各证券经纪商,各证券经纪商可于次一营业日上午八时三十分自行收档查询违约申报资料,并应依业务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如发生客户权益损失或有其它纠纷,应由申报违约之证券经纪商负责。

柒、违约撤销作业

一、客户违约案件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证券经纪商应即负责查证并检附具体证明文件,函报本中心撤销违约:

(一)因银行作业疏失致客户应付给付结算代价届期未能交付者。

(二)因证券经纪商作业疏失误报客户违约者。

(三)经仲裁判断、法院确定判决或其它与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之公文书确认客户并无违约者。

(四)客户于事后提出该全权委托投资帐户未如期完成给付结算,系因受任人不履行其因越权交易所应负履行责任所致之证明文件者。

(五)其它足资证明非可归责于客户之事由者。

二、证券经纪商函报撤销违约案件,未就前项撤销违约事由详加查证或未检附具体证明文件,或就其所附文件及所述理由从形式上观察尚难释明非属可归责于客户之事由者,本中心不予受理;客户权益如因之而受有损失或有其它争议者,应由申报违约之证券经纪商负其全责。

三、客户违约案件经证券经纪商函报撤销并经本中心同意者,即予销案存查;如前开违约事实业经转知各证券经纪商案者,本中心即将撤销情形于次日公告之。

捌、结案通报作业客户违反开户契约已结案者,证券商应即通报本中心,本中心即转知各证券商。

玖、附则

一、证券经纪商违反本作业要点之规定者,依业务规则之规定处罚之。

二、证券经纪商误报客户违约者,应自行对疏失人员予以暂停执行业务三个月之处分,并于函报撤销违约时一并缴回疏失人员之业务人员登记证;本中心并得视情节轻重,依业务规则第一○○条规定办理。

三、本作业要点报请主管机关核定后公告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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