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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学技术事业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辽宁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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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予 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 组织工作。
第二章 奖项设置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科学技术功勋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第五条 科学技术功勋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并取得明显 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社 会效益的。
第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授予下列组织和公民:
(一)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作出重大科学发现的;
(二)在技术发明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 明,并创造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高新技术产 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 ,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以上的。
第七条 科学技术功勋奖每2年评审1次;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1次。
第八条 科学技术功勋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 、二等奖、三等奖每次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00项。
第三章 推荐
第九条 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由下列单位和个人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 度假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三)经市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和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条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须通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并办理科学技 术成果登记,方可参加评审。
第十一条 推荐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由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 完成的,作为一个项目推荐,不得重复推荐。
第十二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 内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政府部门以及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作为科学 技术奖的候选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参加科学技术奖评审:
(一)已获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励的;
(二)在知识产权等方面存在争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许可证的项目,尚未取得许可证的。
第十四条 推荐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应征得拟推荐候选者的同意,在规 定时间内 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交具有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完整、真实的证明或评价材料。
第十五条 参加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候选者应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具 体标准按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评审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市科学技术 奖评审委员会( 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负责本专业范围内的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以及与评审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 影响公正评审的,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的评审委员参加当年的评审工作。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接到推荐材料后,应先对候选者进行资格 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提交评审委员会先由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经初评合格的,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持书 面异议书及证明材料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由评审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经公告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评审委 员会已作出异议无效决定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科学技术功勋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科学技术 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奖奖金数额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财政应将奖励经 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 以其他不正当 手段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五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 技术奖的,由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人民政府1986年3月8日发布的《大连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大政发(1986)6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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