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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开展专业法学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12 生效日期: 1997-06-12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各专业法学社会团体:
  199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6]22号文件),1997年4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又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清理整顿社会团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7]11号文件)。为贯彻落实两个文件精神,民政部于1997年4月18日召开有104个属于社团业务主管部门参加的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会议,对社团清理整顿工作进行安排。受民政部委托,司法部作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性专业法学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及有关管理工作,根据国办发[1997]11号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
  一、请理整顿是社团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当前确保社团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社会团体在社会、经济、科技、文化的发展以及国际民间友好交往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社团的中介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是,也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极少数社团丧失政治原则,为某些资产阶级自由化分子散布错误观点提供了条件;二是一些社团违背章程,随意超出登记范围进行活动;三是部分社团内部管理混乱;四是社团设立过多过滥,业务交叉重复;五是一些人非法利用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这些问题的存在,一方面危害到社会的健康发展,成为破坏我国政治、社会稳定的隐患;另一方面也限制了社团作用的正常发挥。清理整顿社会团体就是要通过清理非法社团,查处违法违纪社团,堵塞漏洞。清除破坏安定团结的隐患;通过规范社会团体行为,加强社团管理,确保社团在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促进政治、社会的稳定。

  二、清理整顿社会团体的要求、范围和重点
  1.要求至清理整顿实行双重负责的原则。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挂靠单位与登记管理机关都要积极参与,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有挂靠单位的要有挂靠单位的意见),然后统一由民政部门登记。通过清理整顿,对非法社会团体应坚决予以取缔,对已经成立的社会团体分别情况予以保留、撤销、整改或合并。
  2.范围至除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参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八大人民团体(民革、民盟、民建、民进、农工民主党、致公党、九三学社和台盟)外,其他社会团体必须参加清理整顿和登记注册。
  3、重点至对近年来社会团体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组织人事和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

  三、专业法学社团清理整顿工作的具体安排
  司法部成立由张秀夫副部长任组长,法制司邢同舟司长任副组长、有关司(局)领导参加的司法部专业法学社团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指导清理整顿工作。办公室设在法制司,负责具体工作。
  清理整顿分三个阶段进行:从1997年4月一6月为第一阶段,由社会团体自查。从1997年7月-9月为第二阶段,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从1997年10月-1998年2月为第三阶段,由登记机关审定。
  (一)第一阶段至社团自查
  自查内容为。
  1.对党的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秘书长以上负责人的政治和有关方面情况;
  2.社团的重大业务活动,特别是涉及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学术交流活动的情况;
  3.承接境外组织提出的社会科学方面的研究、调查课题。接受境外资助、捐赠等情况;
  4.参加国际民间组织情况。外国人加入我国社会团体及在其中担任名誉领导职务情况;
  5.财务活动及向社会集资等情况;
  6.社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立情况以及其设立是否经过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审批、登记;
  7.实体的创办及管理情况;
  8.违法违纪情祝;
  9.其他需要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说明的情况。
  在这一阶段,司法部将调查了解社团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指导社团进行自查。
  (二)第二阶段至业务主管部门审查
  社团在自查完毕后,根据时间要求,应向司法部提交下列材料:
  1.经社团法人代表或非法人社会团体负责人签署并加盖社会团体印章的《清理整顿报告书》;
  2.资金证明;
  3.办公住所使用证明。
  4.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5.有挂靠单位的社会团体,应提交挂靠单位的审查意见,办公地址设在北京以外地区的全国性专业法学社团应提交其办公地址所在地的社团管理机关的初审意见;
  6.其他有关材料。
  关于财务审计,社团根据自愿、就近的原则,可到相应的审计事务所进行审计。审计暂时参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审计单位应到民政部领取《社会团体财务状况统计表》、《社会团体资金活动情况表》和《社会团体年度经费收支表》。社团也可到民政部推荐的审计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司法部根据社会团体自查情况以及调查了解的情况,对专业法学社会团体进行审查,指出对社团保留、整改、合并、撤销的意见。
  至对符合下列要求的专业法学社团提出保留的审查意见: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2.有规范的名称、有50个以上的成员;
  3.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和独立的财务帐号;
  4.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懂事长)或《章程》规定的人员担任,原则上一人只能担任一个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5.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不含名誉职务)应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6.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及机构设置审批手续,按规定参加并通过年检;
  7.挂靠单位审查同意;
  8.法人社会团体还应具备;①有专职工作人员②有独立、固定的办公住所③全国性社团和跨省(区、市)法人社团应有10万元以上资金,基金会基金数额不少于210万元人民币;
  非法人社团还应有固定的联络地点、5000元以上的资金和兼职工作人员。
  至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社团提出整改的审查意见;
  1.未依照章程开展活动的;
  2.财务管理混乱,经费收支明显存在问题或经费不足以开展业务活动的。
  3.对创办的实体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4.内部管理不善,影响开展正常业务活动的;
  5.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机构设置审批手续的;
  6.未按照规定参加年检或未通过年检的;
  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经营企业或进行变相集资、贷款和拆借资金等活动的基金会。
  至对宗旨、业务范围相同相似的社团,提出予以合并的审查意见。
  至对存在下列问题的社团提出予以撤销的审查意见:
  1.散布资产阶级自由化观点或与境外敌对势力勾结,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严重违法违纪,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至对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劝其停止活动;不听劝阻的,建议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解散。
  上述审查意见经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审定后,连同社会团体填写的《清理整顿报告书》及有关文件材料,送交民政部。
  (三)第三阶段至登记管理机关审定与换发证书
  在这一阶段,民政部根据有关规定对社会团体进行审查,结合业务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人民银行对基金会的审核意见人作出审定结论。经审定作出保留结论的社团,由民政部换发证书;对需整改的专业法学社会团体,由司法部监督其改正;对撤销登记的专业法学社会团体,由民政部会同司法部、挂靠单位等有关部门处理好善后事宜;对合并的专业法学社会团体,由民政部、司法部与有关部门协商,妥善处理有关问题;对违法的专业法学社会团体,民政、公安、国家安全、人民银行、司法行政等部门紧密配合,依法查处。
  由民政部审定作出保留结论并换发了证书的专业法学社团要在换发证书30日以内向司法部备案。
  为使各专业法学社团了解其他专业法学社团的有关情况(主要是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清理整顿和以后的工作中能够沟通情况,互相交流,同时将全国性专业法学社会团体名单附后。
  社会团体清理整顿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社团要认清形势,高度重视,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做好清理整顿工作,以促进社会团体的健康发展。

 

附件:
全国性专业法学社会团体名单全国性专业法学社会团体名单
  1.中国卫生法学会
  2.中国空间法学会
  3.中国化工经济法研究会
  4.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
  5.中国商业法研究会
  6.中国科学技术法学会
  7.中国农业经济法研究会
  8.中国海商法协会
  9.中国海洋法学会
  10.长江海商法学会
  11.中国行为法学会
  12.中国警察法学研究会
  13.海峡两岸法学交流促进会
  14.中国公证员协会
  15.中华全国调解员协会
  16.中国法制新闻协会
  17.中国监狱学会
  18.中国兴华企业协会
  19.中国老年法律工作者协会
  20.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
  21.中国法学交流基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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