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旅游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旅游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8-25 生效日期: 1987-08-25
发布部门: 公安部国家旅游局
发布文号: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政策的深入实施和旅游事业的迅速发展,来华旅游者日益增多,旅游安全保卫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特别是去年以来。来华旅游者财物被盗、被枪案件屡有发生。更为严重的是,还发生了犯罪分子窜入软卧包房行凶抢劫,杀害外国人的恶性案件,影响极坏。为了进一步加强旅游保卫工作,维护我国的政治声誉,保证我国旅游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做如下通知:
  一、各级旅游部门和公安机关,要从维护我国的政治声誉和发展旅游事业的高度认识加强旅游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要把旅游安全保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研究和及时解决旅游安全保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把安全保卫工作同自己的各项业务工作挂钩,列为工作部署、检查、评比、奖惩的考核内容。

  二、旅游系统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安全防范管理制度,积极推行安全保卫岗位责任制。旅游企业要实行安全保卫工作总经理(或主要行政领导)负责制,要把安全保卫工作的优劣与领导及职工的政治容誉和经济利益挂起钩来。对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管理措施、积极维护内部治安秩序、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做斗争,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由于领导不力、玩忽职守而发生案件和事故造成损失的,要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要依法处理。
  宾馆、饭店要安装必要的防盗、防火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单位还应安装电视监视装置,以加强对楼层、电梯、行李存放点等重要部位的监控。

  三、民航、铁道、交通公安部门要会同行李运输部门和旅游部门,做好行李运输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健全行李物品的存放、守护、运输、交接等重要环节的管理制度,按各自分工严格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保障运输途中行李物品的安全。对发生的盗窃案件,要及时互通情况,迅速查处,并要追究失职者的责任。

  四、公安机关要强化景观点和旅游者经常涉足的商店、餐馆、公园、市场、车站、码头、机场等公共复杂场所的治安管理。严格各项治安管理制度和措施,实行公秘结合,加强阵地控制。搞好治安联防和治安巡逻。严密控制治安危险分子,严厉打击流氓、扒窃等犯罪活动。对强行向外国游客兑换外汇券、兜售商品的要及时制止;对暗娼卖淫等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取缔,严肃处理。

  五、大力加强侦察破案工作。凡来华旅游者被害、被窃、被抢、被骗等,公安机关都要及时按照立案标准分别立案侦察或调查。对被盗、抢数额较大,影响恶劣,或被盗者是知名人士、有重要身份的案件,要作为重大案件组织专案侦察,采取各种手段、措施、快侦快破。对涉外犯罪活动严重的旅游热点城市和地区,要及时组织专项斗争、专项治理。对犯罪团伙的为首分子和屡教不改的惯犯、累犯等严重犯罪分子,要会同检查院、法院依法从重从快惩处。选择典型案例,大张旗鼓地公开宣判。以教育群众,震慑犯罪,坚决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打下去。六、旅游部门要严格用人制度,加强思想教育,提高职工政治素质。调入职工、录用合同制工人和雇用临时工,要坚持“先审后用”原则。保卫部门要经常了解人员情况,发现不适合在涉外单位工作的人,建议领导及时将其调离。凡是被一个旅游单位开除、除名的职工,其他旅游单位不准再录用。对违反用人制度,调入、录用或雇用了不适当人员,以致造成祸害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现有职工队伍要进行整顿,经常进行法制、安全意识教育,增强职工法制观念,安全责任感。

  七、旅游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任务十分繁重,在体制改革中保卫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进一步加强保卫组织建设,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旅游热点城市的旅游局、旅行社、旅游宾馆、饭店、旅游车、船队等。要单独设置保卫组织机构,配备与其担负的任务相适应的保卫干部,并要相对稳定。保卫部门要实行严格的岗位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对工作中做出成绩的,单位要给予表彰、记功、奖励。单位党政领导要经常关心保卫干部的工作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安全保卫工作必需的器材装备和业务经费由旅游部门各单位列入预算予以解决。国家旅游局保卫部门要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的保卫部门建立业务联系,加强业务指导。

  八、旅游部门公共机关要密切配合,互相支持,互通情报,协同作战。旅游部门的保卫工作,原则上由本单位的党政领导负责,保卫业务上由当地公安机关进行指导,重大问题由旅游局和公安厅、局的领导同志直接对话。对宾馆、饭店内部的保卫工作包括保安服务业务的指导、情况的掌握研究等工作,由公安机关保卫部门为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治安、刑侦、外管、消防等部门要按各自的业务分工积极配合。宾馆、饭店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旅馆业的规定,支持和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内部的治安管理工作。旅游部门发生案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主动提供情况,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的侦破工作。不论公安机关哪个部门接到报案,都要及时受理和处置,不得推诿。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要加强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内的旅行社、旅游饭店和旅游车、船队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中央国家机关、群众团体要加强对所属旅行社、旅游饭店等安全保卫工作的领导,按照上述有关要求,做好各项安全保卫工作。地方旅游局对发生的旅游涉外案件,定期汇总报国家旅游局;中央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对发生的旅游涉外案件,要汇总并报国家旅游局和公安部。重大涉外案件,要立即报告。
  以上通知,请各地旅游部门和公安机关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