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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关于进口、使用超短波自动扫频接收机和频合式可变频率无线通信机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0-10 生效日期: 1989-10-10
发布部门: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1989)无管字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近来,一些无委办公室和中央部委相继反映社会上有些人利用超短波自动扫频接收机,收听他人通信,并利用频合式可变频率无线电通信机调到他人电台工作频率上进行有意干扰。扰乱了空中无线电波秩序。
  为维护通信纪律和正常的电磁环境,经研究,对超短波自动扫频接收机和频合式可变频率无线电通信机的进口、使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只有担负无线电监测和监听任务的特殊部门才准进口使用超短波自动扫频接收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准进口使用。

  二、对库存的超短波自动扫频接收机,只准销售给上述使用部门。

  三、对于使用频合式可变频率无线电通信机和超短波自动扫频接收机的用户,各地无委应结合设备年检进行清查登记,并对频合式可变频率无线电通信机按核准频率进行封固,任何用户不得擅自改动。今后在办理频合式可变频率无线电通信机设台手续应按核准频率进行封固。

  四、进口无线电设备,至少提前1个月报国家或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工作机构批准,方可签订购货合同,海关凭批件放行。

  五、使用电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发送和接收与工作无关的信号。

  六、对违反本通知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查封或没收设备的处罚。
  各级无委要通过不同形式,向有关单位、用户宣传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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