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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01 生效日期: 2003-09-01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桂政办发[2003]14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的会议纪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要点 
  2.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程序规定 
  3.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专项治理强制执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九月一日 
   
  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第二次全体会议的会议纪要 
 
  2003年8月25日下午,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宋晓天受自治区副主席周明甫委托,在南宁主持召开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全体成员第二次会议,参加会议的有自治区公安厅、经贸委、监察厅、建设厅、教育厅、文化厅、卫生厅、民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旅游局、政策法规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消防局、总工会等单位的负责人及有关人员。会上,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了自7月份以来全区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各成员单位汇报了本部门、本行业当前正在抓的主要工作,会议就解决专项治理过程中消防安全评估及联合执法等难点问题进行研究,宋晓天副秘书长对会议作了归纳性讲话,会议达到了预期目的。现纪要如下: 
  一、全区前阶段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专项治理的基本情况 
  自7月初自治区人民政府部署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专项治理以来,各地、各部门认真制定和部署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组织发动本辖区、本部门的人员密集场所开展自查整改,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8月20日,全区已有13个地级市成立了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着手开展了专项治理,自查整改工作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少数地方的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专项治理重视不足,宣传不够,推进不力,向社会公告、开展自查整改工作进展缓慢等问题。 
  二、关于对消防安全评估问题 
  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要点》和《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程序规定》已事先征求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意见,与会人员经过认真研究,一致同意将其印发各地执行。 
  三、关于成立专项治理联合执法队问题 
  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专项治理强制执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经与会人员认真讨论,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会议认为该《处理意见》进一步明确了成立专项治理联合执法队的牵头部门、执法依据、执法权限、实施强制拆除的程序等有关问题,可下发各地参照执行。 
  四、关于对下一步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 
  为扎扎实实做好专项治理的每一项工作,实实在在完成专项治理的每一项任务,会议决定将全区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延长1个月(到11月底结束),并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坚持“各负其责,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工作原则,从9月中下旬开始,利用1个月的时间,集中力量打好整治人员密集场所火灾隐患的“攻坚战”,具体要抓好以下工作: 
  (一)要加大对火灾隐患整治领导的力度。 
  各市及其部门要认真学习近年来中央领导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重要批示,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出发,继续加强对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治理前一阶段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一是要高度重视,及时掌握本辖区、本部门、本系统所属人员密集场所在自查阶段发现的火灾隐患,分清类型,建立台帐,登记备案,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二是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对火灾隐患整改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力度。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特别是以前专项治理遗留的问题、登记备案的重大火灾隐患等,各主管部门要责成有关单位做到“整改三落实”(落实整改措施、整改时间和整改责任人),加大跟踪督查力度,了解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整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整改期间的防范措施等。对无主管部门的人员密集场所,由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督查整改。三是要管理到位,责任到人,抓好专项治理验收工作。9月底前,各部门要完成对本部门、本系统专项治理自查自改进行检查验收;10月底前,各市、县要完成本辖区专项治理的检查验收工作。各地、各部门的检查验收情况书面材料以及重大火灾隐患要逐一登记造册,报送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各部门要密切配合抓好集中整治工作。 
  1.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的决定。对本部门、本系统的一些场所安装的铁栅栏和金属护栏,按照治理要求必须拆除的,要切实采取措施,落实人力、物力按期拆除,力争在系统内部处理好这些治理难点。 
  2.要密切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做好对一些特定场所的消防安全评估以及专项治理的联合行政执法工作。一要做好宣传工作。各部门要将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的决定和工作要求,向本部门、本系统所属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宣传、传达,要求各个人员密集场所尤其是存在火灾隐患场所的主管单位,必须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做好集中整治工作。二要做好协作工作。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各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要从各成员单位中抽调人员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和联合执法活动,各部门要派出精兵强将配合消防部门做好这两项工作。需要出动联合执法队实施强制拆除、强制执行的案件,行政执法程序要完善,业主的解释工作要做好,各成员单位要通力协作,公安部门要保障警力,确保强制拆除、强制执行活动的顺利。 
  3.要严格依法行政,公正执法。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尤其是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彻底整治。通过联合执法活动,确保三个到位:一是整改责任落实到位。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有主管部门的,要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明确负责督促落实整改的部门和负责人;无主管部门的,按照“准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由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落实整改。二是整改措施到位。要督促火灾隐患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期限和责任人,对一时不能完成整改的,单位要制定落实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但确实无法整改的场所,经当地专项治理消防安全评估小组进行认真评估后,按治理要求作出处理决定。三是行政执法到位。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迟迟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场所,有关职能部门要依照各自权限,严肃进行查处,该处罚的处罚,该停业的停业,该取缔的取缔,确保整改措施落到实处。 
  (三)结合专项治理抓好消防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 
  各地、各部门要把开展专项治理与贯彻落实公安部61号令结合起来,通过开展专项治理,促使人员密集场所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依法规范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自我约束机制,加强日常消防管理工作。逐步建立完善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定,落实人员密集场所的经常性管理措施,如开展防火检查与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教育培训、灭火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等,提高人员密集场所防范火灾事故的能力。 
  (四)要做好迎接国务院督查组检查验收的准备。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专项治理工作信息反馈,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阶段工作总结等信息通报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为领导小组决策提供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专项治理的信息收集和总结工作,为迎接国务院督查组的检查验收,做好充分准备。 
  出席人员: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第六秘书处韦绍行、范国宏,自治区公安厅袁光荣,自治区经贸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叶建进,自治区监察厅廖坚,自治区教育厅许大俭,自治区文化厅唐建祥,自治区卫生厅徐广保,自治区民政厅向省章,自治区建设厅刘虹、杨卫军,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蔡先球,自治区旅游局周发兴,自治区消防局黄景园、谭增生,自治区总工会陆光言,自治区政策法规室潘东。 
 
 
二○○三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要点 
   
  本要点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3]4号)的要求,以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的规定编制。《实施意见》中第三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第(四)点第3小点要求:“对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经安全评估确认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当地政府要采取果断措施,该停产停业的立即停产停业,该改变使用性质的迅速改变使用性质,确保安全。”各地在对此类场所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时,应把握以下要点: 
  一、确定安全评估范围 
  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3]4号)的规定,列入消防安全评估范围的场所,是指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仍在营业的人员密集场所。简称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 
  二、把握安全评估条件 
  (一)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条件。 
  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所在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低于或等于三级的,应停产停业。 
  (二)室内装修材料条件。 
  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装修材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产停业。 
  1.场所内顶棚、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墙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B1级的; 
  2.安全疏散公共区域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低于A级的; 
  3.场所内的隔断、固定家具、饰物的燃烧性能等级低于B1级的。 
  注:A、B1主要指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A级为不燃性,B1为难燃性。 
  (三)建筑消防设施条件。 
  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建筑消防设施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产停业。 
  1.未按国家标准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 
  2.未按国家标准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 
  3.未按国家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 
  4.公共娱乐场所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未设置音像警报装置的; 
  5.未按国家标准设置防烟、排烟系统的; 
  6.未按国家标准设置火灾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事故广播系统的; 
  7.未按国家标准配置建筑灭火器的; 
  8.虽按国家标准设置、配置消防设施,但设施不完整、失效、不能正常运行的。 
  (四)场所的建筑布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路线是否流畅等条件。 
  1.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布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产停业; 
  (1)当场所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贮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A、与甲、乙类厂(库)房,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的防火间距小于25m; 
  B、影剧院、百货大楼等重要公共建筑与甲、乙类厂房、甲类库房的防火间距小于50m,与乙类物品库房(6项物品除外)小于30m; 
  C、与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小于25m; 
  D、与液化石油气贮罐的防火间距小于根据贮量确定的防火间距; 
  E、地下商店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 
  F、高层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贮罐、液化石油气罐与建筑本身的防火间距不能满足规范要求。 
  (2)地下商店营业厅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的。 
  (3)影剧院、礼堂设在木结构建筑内的。 
  2.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距离、疏散路线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产停业: 
  (1)多层建筑的公共娱乐场所、宾馆(饭店)、商场(市场、超市)安全疏散距离不能满足下列要求的: 
  A、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楼梯间之间的房间: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为40m,为三级时为35m; 
  B、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为22m,为三级时为20m; 
  C、敞开式外廊的房间门至外部出口或楼梯间的最大距离按A规定增加5m; 
  D、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A、B规定增加25%; 
  E、房间内任一点到最近的疏散出口的距离,不能小于B项规定的距离。 
  (2)高层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高层宾馆(饭店)、商场(市场、超市)安全疏散距离不能满足下列要求的: 
  A、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楼梯间之间的房间(场所),不应超过40m; 
  B、场所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场所),不应超过20m; 
  C、高层建筑房间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距离不宜超过30m。 
  (3)地下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地下宾馆(饭店)、商场(市场、超市)、医院的病房楼安全疏散距离不能满足下列要求的: 
  A、房间内最远点至房间门口的距离不应超过15m; 
  B、房间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距离:医院应为24m;旅馆应为30m;其他应为40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其最大距离不应超过上述相应距离的一半。 
  (4)多层、高层医院的病房楼安全疏散距离不能满足下列要求的: 
  多层病房楼 
  A、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楼梯间之间的房间: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为35m,为三级时为30m; 
  B、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当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为20m,为三级时为15m。 
  高层病房楼 
  位于两个外部出口或楼梯间之间的房间的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小于24m,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安全疏散距离不应小于12m。 
  (5)在安全疏散距离内疏散路线不流畅、不便捷,或通过使用场所(房间),或似走迷宫,或疏散诱导不明显。或楼梯在各楼层的位置被改变,上、下不通畅的。 
  3.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布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以取缔: 
  (1)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内或毗连重要仓库的。 
  (2)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公共娱乐场所。 
  (3)公共娱乐场所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的。 
  (五)从业人员条件。 
  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的从业人员没有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不了解岗位的火灾危险性,不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不会报火警、不会使用灭火器、不会组织人员疏散的,应停产停业整顿。 
  (六)安全管理条件。 
  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的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产停业整顿: 
  1.未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员工的消防安全责任不明确的; 
  2未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1)用火、用电、用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制度;(3)防火检查和巡视检查制度;(4)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5)消防器材、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制度;(6)火灾隐患整改制度;(7)紧急安全疏散预案。 
  (七)附则。 
  本评估要点与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相冲突的,以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为准。 
   
  附件2 
 
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程序规定 
   
  一、为规范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程序,保证消防安全疏散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依据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3]4号)的要求,以及有关消防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存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仍在营业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机构,是指各地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所设的消防安全评估小组。 
  三、本规定所称的消防安全评估,是指消防安全评估小组对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对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所作的评判活动。 
  四、消防安全评估工作,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五、消防安全评估,由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业主向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书面提出申请,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消防安全评估小组按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制定的《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要点》的内容进行评估。 
  六、在专项治理活动中,需要申请消防安全评估的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业主应当自接到公安消防机构发出的责令改正或整改火灾隐患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住址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二)要求进行消防安全评估的请求事项和理由; 
  (三)申请的年、月、日。 
  七、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申请人的申请书后,应当在次日内转交本级消防安全评估小组。消防安全评估小组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完成评估工作,并形成《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八、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根据评估结论,决定对评估场所的处理意见,通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做出裁决。 
  九、消防安全评估步骤: 
  (一)了解申请单位的情况,收集有关资料; 
  (二)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安全检查; 
  (三)召开评估会议,评判申请单位的消防安全条件,议定评估结论; 
  (四)撰写《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并报送本级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五)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 
  十、《特定的营业性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评估依据; 
  (二)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三)开展评估工作的情况; 
  (四)申请单位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而存在的火灾隐患; 
  (五)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情况分析; 
  (六)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分为下列两种:1.隐患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但不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事故;2.隐患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整改,并且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事故。 
  十一、本规定由自治区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专项治理强制执行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成立专项治理联合执法队的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明确规定:“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的和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包括学生、幼儿、老人、病员的集体住宿和员工休息的房间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要立即拆除。对拒不按上述要求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要依法强制实施并予以处罚。”。公安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专项治理的实施意见》(公发[2003]4号)中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的第(四)项第4点对上述铁栅栏和金属护栏的立即拆除也提出了要求,并进一步明确规定:“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拘留。”为确保专项治理行政执法到位、强制拆除措施得以实施,各市、县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疏散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必须成立联合执法队。 
  二、专项治理联合执法队的组成 
  联合执法队由各市、县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人组成,具体部门是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建设、工会、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旅游、公安消防等。联合执法队的牵头部门为公安消防部门。联合执法队开展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财政专项经费列支。专项治理工作结束时,联合执法队自行解散。 
  三、专项治理联合执法队的主要职责及其执法依据 
  (一)主要职责。 
  对存在以下三种情形,但又拒不拆除的,由专项治理联合执法队负责强制拆除: 
  1.凡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通常包括拉闸门、卷帘门、固定金属架及网架等金属质物件),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立即拆除。 
  2.凡在安全疏散通道上的公共区域安装物件,包括金属护栏、空调机或其他设备设施,占用了疏散通道的宽度和空间,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应当立即拆除。 
  3.在公共区域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的,除中、小学、幼儿园的学生集体宿舍、老人院的集体住宿房间等住宿人员为无完全行为能力的特殊场所之外,对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有影响的,应当立即拆除。 
  公共区域是指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疏散通道上的公共区域。 
  (二)执法依据。 
  专项治理联合执法队开展强制拆除工作,以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国办发[2003]2号和公发[2003]4号文件为依据。 
  四、专项治理联合执法队实施强制拆除的有关要求 
  (一)强制拆除的时间界限。 
  实施强制拆除前,有关职能部门对实施强制拆除的人员密集场所的行政执法程序必须完善;经责令立即拆除,人员密集场所在3日内未完成拆除工作的,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提出意见,报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实施强制拆除。 
  (二)强制拆除的实施。 
  实施强制拆除行动由当地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公安消防部门牵头,联合执法队成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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