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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1 生效日期: 2003-10-11
发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政府各部门:
  近期以来,我省菏泽、济宁等地遭受了严重的洪涝灾害,当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有的地区灾情仍在持续发展。为帮助灾区人民群众重建家园,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扶贫济困送温暖捐助活动的通知》(民电(2003)199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明电(2003)136号)精神,市政府确定自即日起至10月底在全市范围内集中进行一次救灾捐赠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发动,精心组织,动员社会各界踊跃捐赠
  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精心组织,广泛宣传,深入发动,使这次募捐活动形成声势和规模。在坚持捐赠自愿的前提下,广泛动员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带头捐赠,同时深入发动社会各界,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主义团结互助精神,积极捐赠棉衣被等物品,向受灾地区献出一份爱心,帮助灾区群众渡过难关。

  二、认真做好救灾捐赠工作
  (一)本次救灾捐赠的范围为市及各县(市)区党政机关、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城市居民、个体业户和驻济部队等。捐赠物品以棉衣棉被为主,也可捐赠人民币。
  (二)捐赠的资金由各县(市)区的民政部门、市直各部门、各大中专院校集中收取后,统一交至市救灾办公室(建设路99号民政局办公楼二楼救灾救济处)。捐赠的衣被要由卫生防疫部门统一组织消毒和防疫后,进行分类包装和登记造册,并送市救灾物资储备仓库(地址:济南火车站南站西首过往军人供应站院内,联系电话:7983406)。
  (三)各县(市)区也可以委托基层捐赠站点代收捐赠的衣被等物品,各级救灾捐赠办公室和捐赠站点对所接收的捐赠款物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登记和清点,并向捐赠者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据。
  (四)各单位要把好捐赠衣被质量关,捐赠的衣被要在八成新以上,并洗净、晒干。

 

  三、搞好救灾捐赠情况和上报公示
  各级各部门要对捐赠情况及时统计,做到一日一清,当天上报。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对捐赠者的感人义举进行适当的宣传。对所接收的捐赠款物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济南市接受救灾捐赠办公室联系电话:2866179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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