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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办大额定期存单业务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8-14 生效日期: 1987-08-1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87)银传字第32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深圳、珠珠海、汕头、厦门经济特区分行:
  为解决中国银行外贸收购贷款资金不足问题,总行于今年6月17日批准了《中国银行单位大额定期存款章程》和《中国银行大额定期储蓄存款章程》,允许其存款利率比同期存款利率上浮10%。对此,上海天津等地人民银行纷纷来电,提出意见,认为允许按系统提高存款利率,将会引起存款利率普遍提高、资金成本上升,而且对稳定金融市场很不利。为此,对开办大额定期存单业务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一,今年中国银行各分支机构按照章程开办这项业务时,必须将筹措资金的总额、用途、面额、上浮利率幅度报当地人民银行,经当地人民银行审查、协调、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其他专业银行和金融机构如需开办大额定期存单业务,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银行申报,人民银行要根据当地资金平衡情况和稳定金融市场的需要严格进行审查,没有特殊的资金需要,一律不予批准。
  三,对金融体制改革试点城市的金融机构,如已开办了大额定期存单业务,当地人民银行要按照从严掌握的精神,认真进行检查,对违反利率政策的要及时加以纠正。对今后申报开办这项业务的要对筹措资金的额度、面额、利率(不得超过同类同期存款利率的10%)严格控制,以保证金融市场的稳定。
  以前总行所发文件中,凡与上述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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