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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地方税收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19 生效日期: 2002-07-19
发布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各基层局:
  现将《地方税收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对做好纳税信誉等级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做好试点和推广的准备工作
  为了积极稳妥地实施《地方税收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保证纳税人信誉等级的评审和分等级管理工作的质量,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自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在甘井子区征收管理分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试点局)进行首批试点,从二00三年起逐步推广到其他各基层局。望试点局能够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地做好试点工作,市局征管处将对试点工作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其他各基层局也应根据《地方税收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完善有关基础数据,积极做好推广的准备工作。

  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试点局应通过各种形式,做好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审的宣传发动工作,努力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引导纳税人积极争评A级纳税信誉等级。

  三、做好试点工作总结
  试点局应对试点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总结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实施步骤、信誉等级评审情况、分等级管理情况、主要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工作总结于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报市局。

地方税收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维护税收秩序,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效率和水平,营造公开、公平的税收环境,树立纳税人的诚信纳税形象,建立征纳双方诚实守信、互尊、互重的新型征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已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按设定的评审标准,将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设置为A 、B、C三个信誉等级及A A A 、A A两个附加信誉等级,并实行分等级管理。

    第四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五条 主管征收管理分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考核的考评方法对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评审。

    第六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审,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间进行。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跟踪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审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纳税诚信情况,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适时调整其纳税信誉等级。

    第八条 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审以纳税人上年和当年初到评审前一月的信誉情况作为评审依据,以上年和当年初到评审前一月分为两个评审年度,当年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的,评审当年。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分设两级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局评审委员会)负责纳税信誉等级评审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评审委员会)负责纳税信誉等级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十条 市局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副局长任主任,征管处长任副主任,计会、稽查、法制、税政、票证、登记部门的处长(所长、局长)为委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征管处,负责纳税信誉等级评审的日常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评审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主管征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征管、税政、计征、法制等部门的科长任委员。主管税务机关评审委员会的综合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科(所)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评审内容和标准

    第十一条 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内容:
  (一)办税人员(包括聘请的税务代理机构的代理办税人员)的办税资格情况;
  (二)税务登记情况;
  (三)纳税申报情况;
  (四)税款缴纳情况;
  (五)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情况;
  (六)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情况;
  (七)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八)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纳税检查情况;
  (九)偷税、逃税、抗税情况;
  (十)欠税情况;
  (十一)国税、工商、海关、技术监督、司法等执法部门提供的纳税人违法处罚和违法犯罪情况。

    第十二条 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标准:
  (一)考核评分在九十分以上且在两个评审年度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为 A 级信誉等级:
  1 税务登记年检合格;
  2 办税人员或代理办税人员的办税资格合格;
  3 纳税资料、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被评为符合;
  4 无欠税;
  5 在一个评审年度中因计算错误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占当年应缴税款的比例小于百分之二;
  6 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纳税检查被评为符合;
  7 没有经税务机关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税务违章行为;
  8 至申请提交之日没有未结案的税收违法案件;
  (二)考核评分在九十五分以上且已被评为A级信誉等级一年以上为A A 级信誉等级。
  (三)考核评分在一百分且已被评为A A级信誉等级一年以上为A A A级信誉等级。
  (四)考核评分在七十分以上且在评审年度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为B 级信誉等级:
  1 办理地税税务登记;
  2 税务登记年检合格;
  3 办税人员或代理办税人员的办税资格合格;
  4 纳税资料、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被评为符合;
  5 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纳税检查被评为符合;
  (五)、在评审年度中有下列情形的为C 级信誉等级:
  1 主管税务机关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评审,不符合B 级以上信誉等级的;
  2 连续三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一个纳税年度中累计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的;
  3 有偷税、逃税、抗税行为的;
  4 纳税人因未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被判违法犯罪的。

    第十三条 纳税信誉等级依照税务机关掌握的有关征收管理资料和国税、工商、海关、技术监督、司法等执法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纳税人按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进行评审。A级信誉等级评审以税务机关纳税检查后的纳税资料为准,纳税人办理地税税务登记需满两年以上。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市局评审委员会统一规定的评审时间,及时通知纳税人参加评审。并向纳税人发放《纳税信誉等级申请、评审表》。

    第十五条 A级以上信誉等级评审及C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申请评审B级信誉等级的,需由纳税人自愿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评审A A A 、A A 、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件的副本和复印件;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税人员(包括聘请的税务代理机构的代理办税人员)的办税资格证书及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纳税人依照《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评估试行标准》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估的《纳税信誉等级申请、评审表》。

    第十七条 C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申请评审B级信誉等级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件的副本和复印件;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税人员(包括聘请的税务代理机构的代理办税人员)的办税资格证书及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纳税人依照《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评估试行标准》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估的《纳税信誉等级申请、评审表》。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按规定内容进行审查,并按照《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评估试行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A A A 、A A级信誉等级的评审,由主管税务机关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后,报市局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A 、B、 C级信誉等级的评审,由主管税务机关评审委员会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其中被评为A 、C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需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评审纳税人信誉等级时,凡该纳税人的有关应缴税款涉及两个以上地税征收管理分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的,或有关内容需要相关稽查(分)局、登记管理分局、票证管理所等单位(以下简称协审单位)进行协助评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纳税人信誉等级协审表》,并发往协审单位,协审单位收到《纳税人信誉等级协审表》后,应在十日内协审完毕,并将《纳税人信誉等级协审表》返回主管税务机关,协审单位对协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评审为A A A 、A A、 A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评审结束之日起或市局评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纳税人发放《纳税信誉A A A级证书》、《纳税信誉A A级证书》及《纳税信誉A 级证书》。对评审为A A A 、A A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同时发给纳税信誉A A A 、A A级牌匾。对评审为C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实施C级纳税人管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 市局评审委员会定期对各主管税务机关的评审结果进行抽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主管税务机接到异议后,应在十日内答复。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可在接到答复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局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市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纳税人理由充分的,可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重审或直接纠正其评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申请评审信誉等级的纳税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在二年内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保持其原信誉等级不变。
           第五章 激励与监控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A A A、A A 、A 级信誉等级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大厅专设带有明显标志的A A A、A A 、A级信誉等级纳税人服务窗口,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并实行“一站式”服务,即纳税人将所有涉税业务均交该窗口办理,该窗口应在一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对纳税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利用座谈会、联谊会等形式及时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要求;
  (三)按照信誉等级级别,分别免除纳税人税务登记年检三、   二、一年,免检年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领购、印制发票可以减化审批手续,放宽限制,按需供应;
  (五)纳税检查由市地税局统一组织安排,A A A级信誉等级纳税人原则上自发证之次年起每隔二年检查一次; A A级信誉等级纳税人原则上自发证之次年起每隔一年检查一次。税务机关的日常调查和根据举报进行的检查不受此规定限制;
  (六)对A级以上信誉等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对B级信誉等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的税收征管,帮助其改进财税管理,提高纳税信誉等级。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C级信誉等级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加强日常检查监控,按季或按月进行一次纳税情况分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纳税检查;
  (二)纳税人在按期纳税申报前,将纳税申报表、凭证、帐簿及有关材料报税务机关查验,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到户查验,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无误后,纳税人按期到申报窗口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按期纳税有困难,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需上报市地税局审批;
  (四)发票实行验旧购新、限量供应;
  (五)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有关涉税事项上报的审核、审批资料应进行严格审核,也可以根据需要到纳税人所在地实地查验后审核。
          第六章 升级与降级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经审核达到上级信誉等级标准的必须逐级上调;对低于本级纳税信誉等级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实行跃级式下调的方法重新调整信誉等级。

    第二十九条 在一个评审年度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对其评审的信誉等级需向下调整的,基层局评审税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其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调整,其中调整至AA、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须报市局评审委员会批准。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有本办法第 十二条第五款所列情形的,应将其纳税信誉等级调整为C级,并纳入C级管理。

    第三十条 纳税信誉等级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调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送达《纳税信誉等级调整通知书》,同时收回原级别纳税信誉等级通知书、证书、牌匾,发给新级别的纳税信誉等级通知书、证书、牌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二条 A A A 、A A、 A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每年审验一次。

    第三十三条 纳税信誉等级评审所涉及的税费,为地税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种表、证、单、书、牌匾,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制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评估试行标准》各基层局:
  现将《地方税收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对做好纳税信誉等级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做好试点和推广的准备工作
  为了积极稳妥地实施《地方税收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保证纳税人信誉等级的评审和分等级管理工作的质量,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办法,自二00二年八月一日起,在甘井子区征收管理分局、开发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试点局)进行首批试点,从二00三年起逐步推广到其他各基层局。望试点局能够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地做好试点工作,市局征管处将对试点工作进行全程跟踪指导。其他各基层局也应根据《地方税收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完善有关基础数据,积极做好推广的准备工作。

  二、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试点局应通过各种形式,做好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审的宣传发动工作,努力营造诚实守信、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引导纳税人积极争评A级纳税信誉等级。

  三、做好试点工作总结
  试点局应对试点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总结内容主要包括:组织领导、实施步骤、信誉等级评审情况、分等级管理情况、主要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等。工作总结于二00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报市局。

地方税收纳税信誉等级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维护税收秩序,提高税收征管质量、效率和水平,营造公开、公平的税收环境,树立纳税人的诚信纳税形象,建立征纳双方诚实守信、互尊、互重的新型征纳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大连市行政辖区内已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的各类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税收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履行纳税义务情况,按设定的评审标准,将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设置为A 、B、C三个信誉等级及A A A 、A A两个附加信誉等级,并实行分等级管理。

    第四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五条 主管征收管理分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按标准实行定量、定性考核的考评方法对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评审。

    第六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审,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程序和时间进行。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静态与动态相结合的跟踪评估和分类管理制度。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审后,主管税务机关依据纳税人的纳税诚信情况,按照本规定确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适时调整其纳税信誉等级。

    第八条 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审以纳税人上年和当年初到评审前一月的信誉情况作为评审依据,以上年和当年初到评审前一月分为两个评审年度,当年办理地税税务登记的,评审当年。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和主管税务机关分设两级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局评审委员会)负责纳税信誉等级评审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评审委员会)负责纳税信誉等级评审的具体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十条 市局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副局长任主任,征管处长任副主任,计会、稽查、法制、税政、票证、登记部门的处长(所长、局长)为委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征管处,负责纳税信誉等级评审的日常工作;主管税务机关评审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主管征管副局长任副主任,征管、税政、计征、法制等部门的科长任委员。主管税务机关评审委员会的综合工作由征管部门负责,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科(所)负责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评审内容和标准

    第十一条 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内容:
  (一)办税人员(包括聘请的税务代理机构的代理办税人员)的办税资格情况;
  (二)税务登记情况;
  (三)纳税申报情况;
  (四)税款缴纳情况;
  (五)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发票情况;
  (六)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情况;
  (七)纳税资料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八)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纳税检查情况;
  (九)偷税、逃税、抗税情况;
  (十)欠税情况;
  (十一)国税、工商、海关、技术监督、司法等执法部门提供的纳税人违法处罚和违法犯罪情况。

    第十二条 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标准:
  (一)考核评分在九十分以上且在两个评审年度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为 A 级信誉等级:
  1 税务登记年检合格;
  2 办税人员或代理办税人员的办税资格合格;
  3 纳税资料、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被评为符合;
  4 无欠税;
  5 在一个评审年度中因计算错误造成的未缴、少缴税款占当年应缴税款的比例小于百分之二;
  6 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纳税检查被评为符合;
  7 没有经税务机关限期改正仍未改正的税务违章行为;
  8 至申请提交之日没有未结案的税收违法案件;
  (二)考核评分在九十五分以上且已被评为A级信誉等级一年以上为A A 级信誉等级。
  (三)考核评分在一百分且已被评为A A级信誉等级一年以上为A A A级信誉等级。
  (四)考核评分在七十分以上且在评审年度中符合下列条件的为B 级信誉等级:
  1 办理地税税务登记;
  2 税务登记年检合格;
  3 办税人员或代理办税人员的办税资格合格;
  4 纳税资料、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被评为符合;
  5 依法接受税务机关纳税检查被评为符合;
  (五)、在评审年度中有下列情形的为C 级信誉等级:
  1 主管税务机关评审委员会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评审,不符合B 级以上信誉等级的;
  2 连续三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或一个纳税年度中累计六个月以上未进行纳税申报的;
  3 有偷税、逃税、抗税行为的;
  4 纳税人因未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被判违法犯罪的。

    第十三条 纳税信誉等级依照税务机关掌握的有关征收管理资料和国税、工商、海关、技术监督、司法等执法部门提供的有关资料以及纳税人按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进行评审。A级信誉等级评审以税务机关纳税检查后的纳税资料为准,纳税人办理地税税务登记需满两年以上。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市局评审委员会统一规定的评审时间,及时通知纳税人参加评审。并向纳税人发放《纳税信誉等级申请、评审表》。

    第十五条 A级以上信誉等级评审及C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申请评审B级信誉等级的,需由纳税人自愿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评审A A A 、A A 、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件的副本和复印件;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税人员(包括聘请的税务代理机构的代理办税人员)的办税资格证书及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纳税人依照《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评估试行标准》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估的《纳税信誉等级申请、评审表》。

    第十七条 C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申请评审B级信誉等级的,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的同时,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件的副本和复印件;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办税人员(包括聘请的税务代理机构的代理办税人员)的办税资格证书及委托代理协议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四)纳税人依照《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评估试行标准》的规定进行自我评估的《纳税信誉等级申请、评审表》。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出的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按规定内容进行审查,并按照《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评估试行标准》的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九条 A A A 、A A级信誉等级的评审,由主管税务机关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后,报市局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二十条 A 、B、 C级信誉等级的评审,由主管税务机关评审委员会会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其中被评为A 、C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需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评审纳税人信誉等级时,凡该纳税人的有关应缴税款涉及两个以上地税征收管理分局、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分别征收的,或有关内容需要相关稽查(分)局、登记管理分局、票证管理所等单位(以下简称协审单位)进行协助评审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填写《纳税人信誉等级协审表》,并发往协审单位,协审单位收到《纳税人信誉等级协审表》后,应在十日内协审完毕,并将《纳税人信誉等级协审表》返回主管税务机关,协审单位对协审结果负责。

    第二十二条 对评审为A A A 、A A、 A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评审结束之日起或市局评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纳税人发放《纳税信誉A A A级证书》、《纳税信誉A A级证书》及《纳税信誉A 级证书》。对评审为A A A 、A A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同时发给纳税信誉A A A 、A A级牌匾。对评审为C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实施C级纳税人管理通知书》送达纳税人。

    第二十三条 市局评审委员会定期对各主管税务机关的评审结果进行抽审。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评审程序和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异议,主管税务机接到异议后,应在十日内答复。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可在接到答复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局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市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纳税人理由充分的,可以要求主管税务机关重审或直接纠正其评审结果。

    第二十四条 申请评审信誉等级的纳税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在二年内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保持其原信誉等级不变。
           第五章 激励与监控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A A A、A A 、A 级信誉等级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大厅专设带有明显标志的A A A、A A 、A级信誉等级纳税人服务窗口,为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并实行“一站式”服务,即纳税人将所有涉税业务均交该窗口办理,该窗口应在一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主动对纳税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税收政策宣传辅导,利用座谈会、联谊会等形式及时听取纳税人的意见和要求;
  (三)按照信誉等级级别,分别免除纳税人税务登记年检三、   二、一年,免检年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四)领购、印制发票可以减化审批手续,放宽限制,按需供应;
  (五)纳税检查由市地税局统一组织安排,A A A级信誉等级纳税人原则上自发证之次年起每隔二年检查一次; A A级信誉等级纳税人原则上自发证之次年起每隔一年检查一次。税务机关的日常调查和根据举报进行的检查不受此规定限制;
  (六)对A级以上信誉等级纳税人,税务机关通过办税服务厅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对B级信誉等级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加强日常的税收征管,帮助其改进财税管理,提高纳税信誉等级。

    第二十七条 税务机关对C级信誉等级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加强日常检查监控,按季或按月进行一次纳税情况分析,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纳税检查;
  (二)纳税人在按期纳税申报前,将纳税申报表、凭证、帐簿及有关材料报税务机关查验,主管税务机关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到户查验,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无误后,纳税人按期到申报窗口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按期纳税有困难,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需上报市地税局审批;
  (四)发票实行验旧购新、限量供应;
  (五)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有关涉税事项上报的审核、审批资料应进行严格审核,也可以根据需要到纳税人所在地实地查验后审核。
          第六章 升级与降级

    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经审核达到上级信誉等级标准的必须逐级上调;对低于本级纳税信誉等级标准的,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实行跃级式下调的方法重新调整信誉等级。

    第二十九条 在一个评审年度中,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符合对其评审的信誉等级需向下调整的,基层局评审税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对其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调整,其中调整至AA、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须报市局评审委员会批准。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中,发现纳税人有本办法第 十二条第五款所列情形的,应将其纳税信誉等级调整为C级,并纳入C级管理。

    第三十条 纳税信誉等级发生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自调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送达《纳税信誉等级调整通知书》,同时收回原级别纳税信誉等级通知书、证书、牌匾,发给新级别的纳税信誉等级通知书、证书、牌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

    第三十二条 A A A 、A A、 A级信誉等级的纳税人每年审验一次。

    第三十三条 纳税信誉等级评审所涉及的税费,为地税机关征收管理的所有税费。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种表、证、单、书、牌匾,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制作。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  1、《大连市地方税收纳税评估试行标准》
    2、《纳税人信誉等级申请、评审表》
    3、《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协审表》
    4、《纳税信誉等级调整通知书》
    5、《实施C级纳税人管理通知书》

    2、《纳税人信誉等级申请、评审表》
    3、《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协审表》
    4、《纳税信誉等级调整通知书》
    5、《实施C级纳税人管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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