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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研究生工作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3-31 生效日期: 1992-03-31
发布部门: 国家地震局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是高级专门人才的重要来源。培养高质量的研究生,是推动教育和科学发展的一项战略任务。地震科学是国家急需发展的新兴边缘学科,能否培养出高质量的学位研究生不断充实地震科技队伍,是关系到地震科学发展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


 第二条 国家地震局所属各研究生招生单位,是地震系统培养研究生的基地,承担为地震系统培养研究生的任务。


 第三条 研究生的培养目标是:具有共产主义思想和道德;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健康的体魄;富有科学的探索精神和强烈的事业心;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门知识和较强的地震科技工作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第二章 招生工作

 第四条 招生单位招生的学科、专业,必须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具有相应的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在带研究生期间必须有稳定的课题和经费,并且在第一线工作。

  博士生导师须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硕士生导师由招生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报国家地震局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应根据地震系统的需要和各招生单位的重点任务、攻关项目、学科特点并结合培养能力和培养条件,提出学科、专业和研究方向的招生人数。

  各执行单位根据规定的时间,按照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制定出下年度的招生计划和专业目录,上报国家地震局。


 第七条 招生工作是研究生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关系到考生的水平和研究生的质量,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

  招生单位可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由学位评定委员会承担此项工作),由有关职能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组长由招生单位主管教育工作的所长(主任)担任。领导小组下设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议年度招生计划,确定复试和录取名单,做出对入学新生经复查不合格取消入学资格的决定及其它有关规定。统筹解决、落实研究生学习、生活和工作的有关物质条件等问题。

  招生办公室的职责是:按照局下达的招生计划,填写招生专业目录,开展招生宣传工作,统一答复考生来信及询问,接受报名,审查考生条件,寄发准考证,对推荐免试的优秀本科应届毕业生进行审查和办理录取手续。组织命题,试题印刷、保管、分发(准备考场,组织考试),组织评卷、复查、登分、政审和提交初录材料。组织复试,进行调剂录取工作,对本科应届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的审查,发录取通知书,接受新生入学报到,进行新生入学后的复查工作,完成招生工作各阶段的各种报表工作。


 第八条 由各招生单位负责命题的考试科目,均须成立命题、评卷小组。每组三人,设组长一人,由具有较丰富的命题、评卷经验和较高学术水平的导师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人员担任。命题小组保持相对的稳定,以便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命题质量和水平。

  命题、评卷小组的职责是:根据国家教委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负责考试科目的命题,同时提出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并进行评卷工作。

  试题由命题、评卷小组组长签名,交学位评定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招生办公室印刷。评卷后,由命题小组认真分析研究,做出总结。


 第九条 在命题、评卷的全过程,即命题、审核、编排、校对、印刷、保管、分发、试卷回收处理、评卷、登分等环节,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有关规定。如有失职或泄密,必须立即报告,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认真追查责任,严肃处理事故责任者。


 第十条 以招生的学科、专业或研究方向为单位,成立复试小组,每组不少于三人,其中包括导师,研究室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复试前应做好准备,其职责是:确定复试内容、题目和形式,对考生进行录取前的综合考查。复试完毕写出评语和成绩。


 第十一条 招生单位应根据招生计划和国家有关考生录取的规定,按照德、智、体全面衡量,在合格的考生中择优录取,经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研究后,确定录取名单,并报国家地震局人事教育局。


 第十二条 招生单位如不能保证培养研究生所必须的物质条件,研究生主管部门及导师,如不能全面履行其职责,应区别情况,减少以至取消招生计划。

第三章 培养工作

 第十三条 培养类别、形式和学制。

  研究生分为攻读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两级。有脱产学习和在职学习两种。有定向培养、委托培养和统一分配等形式。脱产博士生、硕士生的学习年限一般为三年,在职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可适当延长一年。


 第十四条 培养的方式和方法。

  研究生的培养一般采用学位课程学习和科学研究实践相结合,导师指导、研究室集体培养和研究生自学、独立研究相结合的方式。在培养方法上,可以因地制宜,因材施教,灵活多样,体现特色,发挥优势,勇于探索,不断地总结和创造新的经验。


 第十五条 培养方案。

  招生单位必须按招生的学科、专业制定出培养方案,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实施。

  培养方案包括:业务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的要求(学位课程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时、学分等),科研实践训练,论文工作的要求,各阶段的时限要求等。

  学位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要求考试,选修课可考试或考查,考试按优、良、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查按通过、不通过记分。经考试或考查成绩及格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成绩或学分。

  因不及格补考的,补考成绩最高评为良,并加“补考”字样。因病因事缺考,补考优秀的可评为优。学位课程学习阶段,成绩均合格的研究生,才能进入学位论文阶段。


 第十六条 导师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导师应该履行下列职责:

  (一)导师要教书育人,在研究生培养的全过程,始终注重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导师要为人师表,以自己的良好学风,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坚韧不拔的奋进精神去影响研究生。要注意科学工作方法的训练,注意充实和开拓研究生的现代基础理论和前沿科学知识。重视动手能力、独立思考和独立工作能力的培养训练,努力使他们成为科学领域的开拓型人才。

  (三)参与培养方案的制定。

  (四)新生入学后,导师(或指导小组)要按照培养方案的要求,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每个研究生的培养计划,对学位课程的必修课、选修课的门数、考试科目、要求、考试或考查的期限和方法,指导方式等做出规定。并对培养计划的实施进行日常的督促和定期的检查。

  无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研究生,必须补足本专业大学本科主干学科的二至三门课程。其课程的考核方法由导师确定,但不得列为学位课程。

  (五)导师应在研究生入学后的第三学期与研究生共同拟定论文计划,其中包括各阶段的内容、要求、进行方式和期限等。该计划应报研究生工作管理部门备查。

  (六)导师应尽可能地为研究生授课和编写教材。


 第十七条 加强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是培养德才兼备的研究生的重要保证。

  各招生单位的党委要把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做为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要有一名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分管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并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团委和工会等组织,有效地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政治工作。

  教育部门应主动配合导师、研究室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研究生的思想教育工作。有条件的单位可以在教育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辅导员。要注意根据研究生的特点和他们的不同学习阶段(入学、课程学习、论文工作、毕业分配等)进行思想教育,把形式的多样性和内容的针对性结合起来,并注意总结经验。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研究生的党团组织机构。研究生中的党、团员,一般应参加导师所在的研究室的党、团支部,也可以参加研究生工作管理部门所在的党、团支部。党、团员人数较多的单位,可以单独成立研究生党、团支部。所有的研究生,均应参加导师所在的研究室或教育部门的政治学习。


 第十九条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成立研究生会,便于研究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学术交流和开展文体活动,活跃业余生活,并起到与党团组织加强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作用。

第四章 领导与管理

 第二十条 领导的重视和健全的管理机构是招收、培养研究生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招生单位应有一名所长(主任)或副所长(副主任)主管研究生工作。掌握招生、培养工作情况,督促、检查教育部门做好招生、培养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廿一条 教育部门在招生、培养和学位工作方面的职责:负责有关招生、录取的各项具体工作,以及接收新生入学报到,组织复查,办理注册等;在培养阶段,承担组织制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安排落实研究生课程学习的单位或学校,组织安排导师授课,组织导师和学生拟定论文选题和工作计划;组织研究生进行开题报告和论文的阶段报告,组织论文答辩、学位授予等工作;负责研究生思想政治方面的有关工作,以及学籍管理等各方面的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工作人员,具备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条件的,应同其它业务管理部门一样,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章 待遇和分配

 第廿二条 脱产研究生,在学期间可享受奖学金。享受奖学金的条件和标准按国家教委有关规定执行。在职研究生在学期间享受原在职期间的工资和其它待遇。


 第廿三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必须保证相当的住房和工作、福利等其它条件。研究生住房,一般平均每人六平方米。最低不得少于四平方米。博士生的住房条件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可适当高些。不宜租用执行所或在办公室安排研究生住宿。

  研究生出差参加与课题或论文题目有关的协作项目、学术活动等,可按在职人员的差旅费标准办理。


 第廿四条 研究生毕业后,根据需要和专业对口的原则,由国家地震局主管部门统一分配工作。对不服从分配者,按《国家地震局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在职研究生一般留本单位工作,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应按招生计划或合同书的有关规定,去定向单位或委托单位工作。第六章 附则

 第廿五条 本暂行规定未详的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地震局研究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地震局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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