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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坚决贯彻执行计划外黑色、有色金属全国统一最高限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9-23 生效日期: 1989-10-10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物资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冶金部
发布文号:

经国务院批准并由国家物价局、物资部、冶金工业部、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于三月二十四日联合发出的《重新颁布计划外黑色、有色金属全国统一最高限价的通知》下达以来,多数地区及时转发了文件并根据当地情况制定了具体贯彻执行的措施,但是也有部分地区推迟了执行时间,有的还搞了一些“变通”办法。一些生产企业,没有按规定执行限价,采取“一货两票”、“搭配销售”、“短量交货”,要求用户“利润返还”、“无息贷款”、“提供赞助”、“返还材料”和搞“延伸加工”等手段,绕开限价和变相突破限价。一些用户和个别经营单位,也采取了“协作串换”、“联营返利”等手法,绕开了限价。产生上述种种错误作法的根本原因是,有些地区、部门和企业缺乏全局观念,只顾本地区、本部门和本企业的利益,没有切实按照国发(1988)7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管理的决定》和国发(1989)3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有色金属管理的决定》中有关清理整顿经营企业和严格执行最高限价的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对于清理整顿流通环节、取缔无照经营的工作抓得不力。此外,由于煤炭、电力等涨价,造成生产企业生产成本上升,有的限价品种生产发生了亏损,这也是造成限价难以全面贯彻执行的原因之一。为此,现重申,必须坚决贯彻执行计划外黑色、有色金属全国统一最高限价。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清理整顿黑色和有色金属产品的经营单位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钢材、有色金属管理的两个决定中的要求,认真清理整顿经营单位,坚决取缔无照经营、非法交易,严厉打击各种“官倒”和“私倒”。

  2.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物价主管部门和物价检查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不仅要及时上报限价执行情况,而且要及时检查限价执行情况。应把对限价执行情况的检查列为经常性工作,坚持不懈地进行,不能只靠一年一次的“三查”。县级以上物价部门和检查部门,都要设置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并公之于众。对于检举揭发者要给以保护,对立功者除给予表扬外,可以从罚没收入中拿出一部分资金给以百元以上千元以下的物质奖励;对于检查监督的有功人员,也同样应予表彰和物质奖励。对于玩忽职守者,应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以至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制裁。

  3.制定严厉的制裁措施。凡不执行限价或搞“变通”措施的,不论任何部门和企业,一经查实必须严肃处理,除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外,还要处以其非法所得总额一至两倍的罚金。对生产企业为避开限价故意改产非限价产品,搞不适当的深加工,有意减少限价产品销售等行为的;对物资部门擅自将计划内产品转入计划外和变相突破最高销售限价等行为的,应由冶金、有色和物资部门负责检查或协助物价检查部门检查,不仅收缴非法所得及处以罚金,还要处理负有直接责任的当事人,而且要追究主管部门领导的责任。凡违反国务院规定,钢材产品不进入钢材市场交易的,由工商部门依法查处。

  4.加强纪律观念和全局观念。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在经济工作中也严重存在,一些地区、部门和企业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千方百计钻法制和政策不健全的空子,损国家、全局利益,肥本地区、部门和企业利益。因此,应从反对经济工作中的资产阶级自由化入手,加强纪律性,切实做到令行禁止。

二、完善限价办法,适当调整限价水平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和各企业更好地执行全国统一最高限价,我们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充实和完善了限价办法,调整了限价水平。具体作法如下:
  1.决定将废杂铜列为限价项目。

  2.对于纯属地产地销的小铁厂生产的生铁如执行最高出厂限价确有困难,可在定向供应的前提下,执行最高销售限价,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核批准,按保本原则在当地实行特价。凡调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生铁必须一律执行最高出厂限价。

  3.考虑到钢锭、钢坯属中间产品,应提倡直达供货。因此,生产企业凡直接销售给使用单位的钢锭、钢坯,可执行最高销售限价;凡销售给经营单位的,执行最高出厂限价。

  4.由于银行贷款利率提高,物资部门执行原定的经营管理费标准有一定困难,决定将黑色金属经营管理费由6%调为7%,有色金属经营管理费由4%调为4.5%。物资部门应尽可能减少中间环节,合理分配经营管理费用。对限价产品不论流通中经过几道环节,最终不得突破最高销售限价。物资部门对经营管理费的分配使用,要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5.根据各地的意见,将原限价产品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内定额运杂费的规定,改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从严掌握的原则下,调整或制定限价产品的定额运杂费。

  6.进口的黑色、有色金属产品,不论计划内外,凡代理作价高于最高出厂限价的(包括进口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原则上都要执行最高出厂限价。执行确有困难的,需报物价部门审批。国务院各部门进口的,由国家物价局审批;地方进口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审批。
  鉴于物资部所属中国黑色金属材料总公司及下属分公司计划内经营的从苏联、东欧及朝鲜进口的钢材成本较高,特批准其对这部分钢材实行代理作价加计划内规定的费用销售,并抄报国家物价局、物资部备案。

  7.适当提高限价产品的价格水平。黑色金属限价总水平平均每吨提高二百元左右。其中,炼钢生铁出厂限价(下同)每吨由五百五十元提到七百二十元,铸造生铁每吨由六百元提到七百八十元,冷轧薄板、矽钢片每吨提高五百至一千元。电解铜每吨由一万六千元提到一万八千五百元,铝锭每吨由一万三千元提到一万六千元(详见附表)。

  8.为避免提高限价水平带来的连锁反应,宝山钢铁总厂生产的计划内钢铁产品以及用宝钢坯轧制的计划内钢材,暂执行调整前的最高出厂限价(武汉钢铁公司用宝钢钢坯轧制的计划内钢材可加收规定的高价油价差)。

  9.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计划外黑色、有色金属最高限价执行情况,拟指定一部分生产、经营企业向国家物价局和主管部门定期上报限价产品产销数量和成交价格情况。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本通知自一九八九年十月十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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