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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建委)、测绘局,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委、市政管理委员会、房地产管理局、测绘处(院):
我部(86)城住字第51号和(87)城住字第12号文件,对自一九八七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和核发产权证的工作已做了部署。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 工作量大,政策性、专业性强,要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完成, 确实存在许多困难。从部分已经开展这项工作的地区的情况看, 由于缺少必要的测绘图件,致使登记和发证工作受到直接影响, 质量也得不到可靠保证。
为保证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地要认真抓紧落实这项工作所需的测绘保障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地开展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所需测绘图件的测制工作,各省、自治区测绘局,各直辖市测绘处(院)应予协助承担。
二、登记发证工作所需的1∶500比例尺房屋平面图, 可分别情况采用以下几种方法提供。
1.利用已有的1∶500比例尺地形图;
2. 将现有的部分1∶1000或1∶2000比例尺地形图放大至1∶500后提供使用;
3.重新测制1∶500比例尺房屋平面图;
4. 利用大比例尺航摄资料放大后清绘成1∶500比例尺房屋平面图。
三、测制房屋平面图的费用, 原则上由登记发证所收取的费用中支付。承担测图任务的单位应本着积极协作的精神, 尽量给予优惠。
四、具体事宜,由各地房管、测绘部分协商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