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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的有关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7-04 生效日期: 2002-07-04
发布部门: 辽宁省统计局
发布文号: 计统函[2002]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沈阳、大连),省局沈阳、大连分局:
  省局《关于加强原行业统筹企业社会保险费属地征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0号)下发后,为加强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费款缴纳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设立过渡户的规定
  1.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分局,由市局计划统计科(处)统一设立过渡户。
  2.有征收社会保险费任务的县局(不含抚顺县、铁岭县、朝阳县等与市区在一起的县局),鉴于其与市局为异地结算关系,由县局设立过渡户。
  3.各市、县所设过渡户,由市局一并报省局计统处、社保处备案。
  二、省级基本养老保险费统筹部分费款缴入财政专户的规定
  1.采用银行划转方式缴费的,由县(区)分局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通过企业开户行直接划入过渡户;采用现金方式缴费的,由县(区)分局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凭证,然后将费款存入过渡户。采用信用卡、支票结算方式缴费的,由县(区)分局开具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凭证,然后将费款存入过渡户。
  2.县局将其过渡户内的费款于次日划入所属市局过渡户。
  3.市局计统科(处)于当日16:00时前将其过渡户内的费款电汇至省财政专户。
  三、记账要求
  1.县(区)分局负责从费款征收到划入市局过渡户的会计核算。
  2.市局负责从过渡户到电汇至省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
  四、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的部分,按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省分行、省地税局、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8%部分缴入国库使用票据有关问题的通知》(省财政内部明电2001年第50号)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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