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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银行代征代扣建筑税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和能源基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7-31 生效日期: 1987-07-31
发布部门: 财政部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财税特[1987]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
  近来各地询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银行代征代扣建筑税所取得的手续费,是否计征营业税,所得税和能源基金?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实行银行代征代扣建筑税,是加强部门之间配合,落实“三保三压”方针;做好建筑税征收综合管理工作,控制税源,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一项行之有效的措施,鉴于这项代征工作难度比较大,所得手续费数额不多,为了确保银行开展代征代扣建筑税工作的经费开支,我们意见,对银行代征代扣建筑税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得税和能源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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