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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几项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9-13 生效日期: 1989-09-13
发布部门: 国家物价局
发布文号:

最近,一些地方反映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某些收费执行标准不一。经研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国家物价局[1987]价涉字592号文件规定的“广告经营管理费”即指“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广告经营单位进行登记、注册,均应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另收其他费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生效以前,经省级以上(含省级)人民政府或政府主管机关批准成立并已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不包括公司)和不能实行独立核算的经营单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生效后,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换发执照,只能收取证照费,不能收取各项登记费。

  三、公司公告收费(包括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后的公告收费),仍按国家物价局[1988]价涉字4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彩电专营许可证收费应按工本费原则核定,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手续费。

  五、国家物价局[1987]价涉字592文件只规定了集市贸易市场管理费。汽车、钢材、劳务市场是否收管理费,待与有关部门研究后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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