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三峡工程建设基金解缴入库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5-15 生效日期: 1993-05-15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电力局,能源部直属各电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能源部和国家物价局(92)财工字第576号“关于筹集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紧急通知”的文件规定,从1992年开始全国每千瓦时电力征收三厘钱作为三峡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三峡基金”)。为了做好这项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保证三峡工程建设资金的及时到位,现对有关征收管理、监交入库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缴款单位和征管单位
  三峡基金(三厘钱)由各省、市、自治区电力局或电管局随电费收取,非电力工业部直属电力企业经营的电力,由该企业收取,每月以“三峡工程建设基金收入”科目就地上交中央金库。
  三峡基金由财政部驻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中央企业财政驻厂员处(以下简称“中企处”)负责征收管理和监缴入库。

  二、缴款书的领用和填写
  各缴款单位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并在财政机关栏填“财政部”;
  在预算级次栏填“中央级”;在收款国库栏填“中央总金库”。同时,各缴款单位要认真填写应纳的基金金额。

  三、三峡基金的缴库办法
  各缴款单位应在每月终了后十日内持填写好的“一般缴款书”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以上规定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当地中企处联系,由各地中企处统一向财政部反映,并提出解决意见。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